作者CHRyan0127 (莱恩)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12-2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时间Fri Apr 12 12:30:21 2024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老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4/04/12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设X1於112年5月4日以自己一人为原告,列Y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被告Y应
将A地返还予X1、X2(下称第一项声明),并自112年4月1日起至A地返还之日止,按月给付
40万元予原告(下称第二项声明)」。X1主张之事实主张略为:「坐落於桃园市之A地系由
X1、X2按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所共有;Y於110年4月1日起向X1、X2承租A地,约定每月支付
租金40万元,租期为二年;如果Y於租约终止或租赁期满後不交还土地时,应自租赁关系消
灭日起至返还A地之日止,按月给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并约定本租约相关诉讼,均应由台
北地院管辖。讵料Y自112年2月起积欠租金,且租期届满後拒不返还A地,至今仍然予以无
权占用,爰依所有物返还及违约金之法律关系,求为如声明之判决」等语(下称本诉讼)。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 如X1系向台北地院起诉,台北地院就本诉讼有无管辖权?如否,台北地院应为如何之处
置?(20%)
2. 如X1於本诉讼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就第一项声明追加主张租赁物返还之法律关系、就
第二项声明追加主张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其追加是否合法?如是,法院认X1追加主张
之法律关系为有理由者,应否再就所有物返还及违约金法律关系之主张为审理、判决?
(30%)
3. 设本诉讼系由X1、X2共同起诉,如第一审法院全部驳回本诉讼,仅X1全部上诉,第二审
法院认X1之上诉合法者,应否增列X2为上诉人?(25%)
4. 如Z於本诉讼系属中,以Z始系A地所有权人、X1、X2并非A地所有权人为由,声明辅助参
加Y,法院得否依X1之声请驳回之?如否,Z所得辅助Y之诉讼行为,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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