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caria0711 (寇莉)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2-1 沈冠伶 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
時間Wed Dec 20 21:37:59 2023
課程名稱︰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12/1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甲、乙以書面締結工程契約(以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如下:
第30條第1項:「1.有關『美好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所生工期展延日數而逾期罰款
之爭議,雙方合意先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則依契約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方式在臺北
提付仲裁解決。」
第30條第2項:「契約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付仲裁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
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
交予對方,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
定之仲裁人,未自名單內選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
第30條第3項:「仲裁機構擇定如未能獲致契約雙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仲裁機構,除契
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1. 請依我國仲裁法之相關規定,分析上開仲裁條款之約定是否合法有效?仲裁程序之準
據法為何?(25分)
2. 如甲向 A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並提出仲裁人名單請乙選出仲裁人;乙則不理睬。甲遂
向法院聲請選定仲裁人,乙提出抗辯:A仲裁機構未經其同意,不得在該機構進行仲裁,
且應先由其指定仲裁機構後,依仲裁法第9條第4 項規定,由該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問
: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法院應否為仲截人之選任?(25分)
3. 如甲向A 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後,仲裁庭順利組成並作成仲裁判斷。乙對於仲裁判斷不
服,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主張本件未先行調解程序,且仲裁人 X 曾
多次擔任甲在其他案件之仲裁人,與甲之關係匪淺,顯有偏頗之虞云云。問:乙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
(30分)
4.甲、乙雙方如於上開協議中約定依照「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而
於仲裁判斷命乙應為一定給付時,甲得否逕依仲裁判斷聲請強制執行?(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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