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caria0711 (寇莉)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1-2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9 21:33:07 2023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年6月6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被告甲住基隆,涉嫌於桃園恐嚇乙,經乙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訴,該署檢察官偵査後
於 2021年 11 月 5日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院於 2022年1月21日判決處
刑,並於同年2月23 日確定,上揭同一案件,桃園地檢署復因警方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査
後於 2021年 11月15 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該院於同年 12月20日判
決處刑,並於 2022年1月13日確定。經分別確定後,始發現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審判,試
問本案應如何非常救濟?(20% )
二、丙宅發生大火,疑似縱火,警員乙至現場初步瞭解狀況。火勢控制後,乙在圍觀群眾
中打聽消息,詢問現場有無人可以提供線索。此時,甲從圍觀群眾中走出,向乙坦承「丙
辱罵我,我就去加油站買汽油燒他房子」(A 陳述)。乙遂請甲到警車上說明詳情,甲配
合,並一五一十說明犯案經過(B 陳述),隨後,乙以準現行犯逮捕甲,並附帶搜索其身
體與隨身物件,於甲口袋中搜出涉案用之打火機(C證據);同時,乙通知另一組警員至
甲宅,無令狀搜索找到兩個5 公升之汽油桶及購油發票(D證據)。乙將甲押解至警局後
,第一次對甲踐行本案告知義務,但甲經告知後,始終保持緘默。於警局中,乙因甲神態
恍惚,且查閱資料發現其有施用毒品前科,遂違反甲意願,將甲解送至鄰近醫院進行強制
導尿,經鑑定後有毒品反應,可回推其於案發前12 小時內有施毒行為(E證據)。案經移
送地檢署偵查後,檢察官以購油發票為本,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合法搜索並扣押系爭加油
站監視錄影資料,證明甲於案發前的確持兩個5公升油桶至該處加油(F證據)。隨後,檢
察官以放火罪名對甲提起公訴。(60%)
1、試分述本案A、B陳述,可否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
2、試分述本案C、D證據,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3、本案E證據取得程序是否合法?若此證據可以作為有利被告證據(證明其於案發時責任
能力受影響),可否採為裁判基礎?
4、試問本案F證據之性質,及其可否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
三、候選人甲於選舉期間涉嫌透過椿腳里長乙向里民們買票,於民事法院審理甲當選無效
之訴時,乙出庭作證對甲不利之證詞。後檢察官起訴甲涉犯投票行賄罪,審判中,乙經法
院一次傅喚但未到庭,亦無不能到庭之正當事由,刑事法院為免審理延宕,遂不顧甲辯護
人之反對,逕以「法官前陳述之傳聞例外」為由,將民事審判乙作證之筆錄,採為對甲不
利裁判之基礎。試問法院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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