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caria0711 (寇莉)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1-1 徐婉寧 勞動法 期末考
時間Mon Jan 2 16:00:51 2023
課程名稱︰勞動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徐婉寧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12/5
考試時限(分鐘):8:20-10:00 100分鐘
試題 :
一、
勞工甲受僱於長途客運公司A,擔任隨車服務人員(或稱車服員),甲向法院主
張:其自民國 110年2月1日至民國 111年1月31日止,受僱於A公司之工作期間超時工作,
如以台北至高雄之路線為例,甲從台北發車至高雄後,因A 公司排班出勤不固定,導致每
日待命期間長達4小時,又因公司未提供足夠的宿舍及停車場,因此勞工需一面照顧車輛
、一面等待通知出車,亦即甲需於車上待命,並認為此待命期間應為工作時間。惟,A 公
司於甲受僱期間每日僅給付8小時之薪資,並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故甲主張其每日工作均
達 12小時,請求A給付延長工時4小時之加班費。
但A 公司主張,甲勞工的新資係依A 公司所定之「車服薪資職等給付辦法」而
照趟次給付,且依該辦法之規定,高於依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優於勞基法
之規定。又,甲勞工負責之隨車服務,於工作日隨車台北至高雄來回一趙,正常情形約耗
時8小時,依甲所服務之台北-高雄路線為例,從台北出發到高雄站後,須向站長報班(報
告車子到站),而甲勞工在報班後至擔任隨車服務的下一班車進站前的中間空檔,甲之活
動及範圍皆受 A 公司之拘束,其性質應為休息時間,而非待命時間。
試問:甲勞工之主張是否有理由?(50分)
二、
乙(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第1項者)受僱於公司B(下稱 B)。
依乙、B間之勞動契約,乙正常上班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一
點至下午五點。此外,由於B的行業特性之需求,在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有使員工加
班的特別要求,因此B經B公司企業工會之同意,使所屬員工每年2月至5月、8 月至11 月
得每月加班 50小時、每年1、6、7、12 月得每月加班20小時。
B之員工乙主張:B要求所點員工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每月加班50 小時違
反勞動法令中每三個月加班上限不得超過 138 小時之規定。對此,B則主張:其已經B公
司企業工會之同意延長工時,並約定自每年1月1日起算每三個月之加班時數。
(一)若B公司主張屬實,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B公司企業工會之同意是否使得B取得請求乙加班之私法上依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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