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o01 (がが)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下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 期中考
時間Mon Jul 9 00:03:36 2012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5.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敘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0%
1.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中,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該舉證責任之分配應於訴訟之何階段為之?
2.訴訟標的相對論與相對的訴訟標的概念有何異同?民事訴訟法是否採取其中一理論?
3.就同一原因事實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於訴訟上同時主張諸請求權時,是否提起合併
訴訟?屬於何種客觀合併型態?
4.法院為爭點整理時如何行一慣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
二、下列訴訟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30%
1.債權人訴請合夥給付價金時,合併對全體合夥人訴請於合夥財產執行不滿足時連帶清
償。
2.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大陸地區法院之確定給付判決後,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可該判決。
3.債權人訴請債務人給付票款,於訴訟審理中追加請求返還借款。
三、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報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繫屬中,受訴法
院整理爭點之結果,認為借款債務即主債務之存否(如:甲與主債務人丙有無於某
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係甲與乙間之爭點,於是依職權通知丙,然後經本案
審理、使為辯論,而下本案判決,終告確定。問:30%
1.在本訴訟審理中,丙可否、如何參與本訴訟程序?其參與後之訴訟上地位如何?
2.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丙之目的為何?是否因丙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故?
3.假使本訴訟知本案判決係認甲對丙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所以甲對乙之請求無理由時,
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是否因丙有無受訴訟告知或其所受上開職權通知之內容為
何而不同?
4.假使本案判決係認乙未曾與甲訂立保證契約,所以不付保證債務,而以甲之請求為無
理由駁回時,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是否因丙曾否參加本訴訟而不同?
5.假使在本訴訟之審理過程,丙未曾受訴訟告知及上開職權通知時,丙可否訴請判決撤
銷上開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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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7/09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