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abicfever (arabicfever)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下 湯德宗 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
時間Sat Jul 7 21:06:16 2012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湯德宗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國關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6/21
考試時限(分鐘):18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請註明依據,簡要回答:
1.何謂「資訊隱私權」?(5%)
2.何謂「信仰宗教之自由」?(5%)
3.何謂「訴訟權」?(5%)
4.何謂「租稅法律主義」?(5%)
5.何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5%)
6.何謂「大學自治」?(5%)
二、請試分析大法官釋字第626號解釋與釋字第649號解釋論理之異同。(20%)
三、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101/05/18)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
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
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上無牴觸,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
違。」請試由憲法觀點評論之。(20%)(2012-06-01公布)
四、勁爆雜誌於報導某性侵害案件時,不慎刊載受害人與吳OO之姓名、電話及住址。
吳女由同事及友人處獲悉該則報導後,至感羞憤。不久便接到不明男子電話,表示
「要讓她體驗二次強暴的樂趣」。吳女從此陷入恐懼深淵,先後要求警方保護、變
更電話、尋求心理諮商,並舉家搬遷。事後吳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勁爆
雜誌負責人宋OO賠償財產上損害新台幣100萬元及精神上損害新台幣1500萬元。
宋OO辯稱:其雖不慎刊載受害人吳OO之姓名、電話及住址等個人資料,但該等
資料乃市警局於破案記者會上所提供。案經三審敗訴定讞後,宋OO擬以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有侵害憲法保障之新聞自由之
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特來請教你(妳)的法律專業意見。茲請開示。
(30%)(2012-06-01公布)
【參考資料提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100年11月9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99年5月26日)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民事判決
湯德宗,〈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載《憲法解釋之理
論與實務》第六輯(下冊),頁581~660 (98年7月)
【附件】
1.釋字第626號解釋文、理由書
2.釋字第649號解釋文、理由書
【附註】
第三題第四題於考前三周公布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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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75.133
※ 編輯: arabicfever 來自: 118.167.175.133 (07/07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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