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ephwyc (只為了一次)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下 黃錦堂 行政法下 期末考
時間Tue Jun 26 14:08:16 2012
課程名稱︰行政法下
課程性質︰公行組大二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6/22
考試時限(分鐘):13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行政執行法
某甲於某日將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台北縣某路口前之機車停車位,經台北縣政府
警察局警員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違規停車之規定而舉發(某甲從而將受到行
政罰,亦即罰緩)。接著,而因假當時不在場,所以該警員依同條第3項只是民間拖吊業
者丙,將車拖吊移至車輛保管場,甲取車時要繳交移置費與保管費。試問,本件就構成間
接強制、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按,三者之合法性要件不同,對於甲之提起爭訟,當然有
影響?)
二、行政罰法
(一)、下述判決,法院判決不罰,是採「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或「欠缺構成正當性」?
(二)請評論判決意見之合法性(評論時請緊盯法條,使用行政法之專業術語)
今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住在中和的男子劉○仁和身懷六甲妻子前往彰化探親,但車子開到
苗栗三義附近,劉某妻子就出現羊水滴漏、腹痛情形。看到妻子即將臨盆,也讓劉某顧不
了三七二十一猛踩下油門狂飆折返台北,而在三義路段遭雷達測速照相機拍到時速113公
里的超速照片,事後劉某接到這張超速罰單向監理機關提出異議,但監理所卻以劉妻生產
時、地與超速時、地有相當差距,依舊開出了3千元罰鍰的超速罰單並記點一次。
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但劉某開到113公里遭開單告發後,向法院聲請異議欲撤銷罰
單。交通法庭承審法官調查發現,劉某超速是因妻子即將分娩所致,法官審結以劉某趕著
生小孩僅超速13公里,符合避難的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裁定劉某超速行為免罰。
承審法官發現,劉某違規時間與其妻生產時間僅相隔一日,與一般常情相符;另外懷
孕婦女如出現陣痛、破水等徵兆,應即至醫院待產,否則可能危及母體及胎兒生命健康,
也是一般經驗法則及醫學常識,而劉某眼見妻子已有羊水滴漏之徵兆,而急欲將妻子送醫
待產,也是身為人夫、人父所當為。
另劉某超速行駛是周日上午人車較為稀少時段,加上他超速13公里,更使承審法官認
定劉某救助之法益高於被犧牲之法益,而他實施的避難行為亦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
昨日審結後認為劉姓男子超速有理,撤銷了這張罰單。
三、行政程序法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原則上適用於所有之行政機關所辦理的所有案件,但仍有少數例
外,請問是哪些?
(二)、行政機關與案件龐雜,以一部行政程序法而規定所有(除上述例外者),在立法
設計上應採如何之方法?
(三)、就「流水排放標準」之制定,其究竟為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行政計畫、行
政規則、法規命令?
(四)、我國行政程序法就之,亦即題目(三),規定如何之程序?
四、實例題
(一)、本件究竟為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或為撤銷?
(二)、就如上決定,你(妳)認為妥當乎?
(三)、本件訴願決定書之勝訴、敗訴之關鍵,究竟為認事上或用法上之問題?
(四)、本件訴願決定書之結論,你(妳)認為妥當乎?
案由: 謝宗霖因退學事件
訴願人: 謝宗霖
決定書字號: 臺訴字第 1010068680A 號
發文日期: 2012/05/01
全文: 教 育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訴願人:謝宗霖君
訴願人因退學事件,不服國立臺灣大學 100 年 8 月 29 日退學通知及 100 年
10 月 19 日校學字第 1000047191 號函附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提起訴願,本部
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及申訴決定均撤銷。
事 實
一、訴願人原係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醫學院醫學系學生,96 學年度第 1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99 學年度第 2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
之一不及格,經臺大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以下簡稱臺大學則)第 27 條規定,以
100 年 8 月 29 日退學通知令其自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退學。訴願人以其於 99學年
度第 2 學期修習外科學課程(以下稱系爭課程)之原始成績為 62 分,臺大以其曠課 3 小
時,依 99 學年度臺大醫五外科學實習需知(以下簡稱實習需知)第 11點規定,扣學期成
績 3 分,致該科學期成績為 59 分,不及格,惟臺大學則並未授權醫學院另訂請假、曠
課、扣分之規定,故其修習系爭課程曠課 3 小時,應依臺大學則第 34 條及第 35 條規
定計算扣分,僅得扣 0.57 分;100 年 1 月 11 日、12 日、13 日其因感冒睡過頭,上
課遲到,點名時未在場,事後得知已不及補請病假云云,提出申訴。臺大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以系爭課程授課教師於上課第 1天對全體學生進行課前訓練時,即發放實習需知,訴
願人應知悉該門課程學期成績評核方式及缺課 1 次扣總分 1 分之規定,乃申訴決定予以
駁回,由臺大以 100年 10 月 19 日校學字第 1000047191 號函檢送訴願人學生申訴評議
決定書。
二、訴願人不服,除執前詞外,並以實習需知第 11 點規定缺課 1 次扣實習總分1 分,
牴觸上位階之臺大學則第 34 條及第 35 條規定,其嚴苛之扣分標準,可能剝奪學生之學
習權益及改變學生身分,縱非違法,亦屬顯然不當;即使承認臺大得扣系爭課程學期成績
3 分,其於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修習貨幣銀行學、內科學、外科學、臨床病理討論、微
積分等 5 門課程,其中貨幣銀行學、微積分之上課時間與內科學、外科學上課時間衝堂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以下簡稱選課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一律註銷衝堂
之課程,上開 4 門衝堂課程經註銷後,僅餘臨床病理討論 1 門課程,該課程之學期成績
為 70 分,即無 99 學年度第 2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情形云云,提起訴願
。
理 由
一、按大學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
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
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
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次按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 27 條規定:「學生已有 1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
格,之後有另 1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100年 6 月 10
日修正前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學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
科目,否則所修衝突之科目一律予以註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第 8 條第 1 款
規定:「學生不得同時修習上課時間衝堂之課程,否則所修衝堂課程一律予以註銷。」
二、查訴願人於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修習 3 門課程,合計 17 學分,其中大體解剖學及
實驗(7 學分)、組織學(4 學分)之學期成績不及格,不及格學分數合計 11 學分,已達該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99 學年度第 2 學期修習 5 門課程,合計 24 學分,其中
系爭課程(9 學分)、微積分(3 學分)之學期成績不及格,不及格學分數合計 12 學分,已
逾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有學生歷年成績表可稽。臺大以訴願人上開 2 學期學
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依臺大學則第
27 條規定,令訴願人自 100 學年度第1 學期起退學,固非無據。
三、惟訴願人陳稱其於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修習貨幣銀行學、內科學、外科學、
臨床病理討論、微積分等 5 門課程,其中貨幣銀行學、微積分之上課時間與內科學、外
科學上課時間衝堂云云,據臺大 100 年 12 月 5 日訴願答辯書所陳「訴願人明知微積分
及貨幣銀行學之上課時間與內科學、外科學上課時間衝突,而逕行選課,顯與常理不合。
訴願人利用選課系統設計上之盲點而據以主張衝堂應註銷所修習之 4 門科目,然事實上
衝堂之情形亦是在訴願人明知下所造成」等語及101年2月9日訴願補充答辯書所陳「訴願
人並未積極解決其所製造出衝堂現象,並放任該現象至學期結束」等語,堪認該 4 門課
程之上課時間確屬衝堂。
四、次按選課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學生同時修習上課時間衝堂之課程時,衝堂課程
一律予以註銷(100 年 6 月 10 日修正前臺大學則第 16 條第 1 項亦有相同規定),其適
用情形如何?臺大 101 年 4 月 13 日訴願補充答辯書雖稱選課辦法係100年6月21日公告
施行,原則上訴願人經退學之99學年度第2學期並不適用,然該選課辦法原訂定於臺大學
則,因選課制度過於複雜,於 100 年 6 月 10 日將其獨立訂定選課辦法,故其宗旨與學
則相同;該辦法第 8 條第 1 款所稱衝堂課程一律予以註銷,係指學生未自行設定選課順
序(倘已設定志願序,註銷志願序較後者),經電腦選課系統於開學前 3 週檢測出衝堂現
象,且學生未自行於電腦選課系統辦理退選之情形,是該款之適用以電腦選課系統檢測出
衝堂現象為前提,至選課確認且逾申請停修期限始發現衝堂者,無任何補救措施,所有衝
堂課程均計入當學期之修習學分,由學生自負其責等語。然選課辦法第 8 條僅泛稱衝堂
課程一律予以註銷,並未明定限於電腦選課系統檢測出之衝堂課程,臺大所持以電腦選課
系統檢測出衝堂現象,作為註銷衝堂課程前提之論述,已逾越選課辦法第8 條第 1 款規
定,應非可採。訴願人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所修習課程既有衝堂現象,經註銷衝堂之課
程後,是否仍有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情形?有由臺大再行審酌之必要,爰將原
處分及申訴決定均撤銷,由臺大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主任委員 林聰明
委員 董保城
委員 成永裕
委員 陳猷龍
委員 郭介恒
委員 林淑真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沛華
委員 林昱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部 長 蔣 偉 寧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並將副本抄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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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190.115
1F:推 tiffany50328:我之前打到一半放棄了@@ 06/26 22:29
2F:→ josephwyc :其實是複製貼上(菸 06/27 13:47
3F:推 susustar :已收錄 06/27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