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ephwyc (只为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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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下 黄锦堂 行政法下 期末考
时间Tue Jun 26 14:08:16 2012
课程名称︰行政法下
课程性质︰公行组大二必修
课程教师︰黄锦堂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06/22
考试时限(分钟):135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行政执行法
某甲於某日将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车停放於台北县某路口前之机车停车位,经台北县政府
警察局警员乙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违规停车之规定而举发(某甲从而将受到行
政罚,亦即罚缓)。接着,而因假当时不在场,所以该警员依同条第3项只是民间拖吊业
者丙,将车拖吊移至车辆保管场,甲取车时要缴交移置费与保管费。试问,本件就构成间
接强制、直接强制或即时强制(按,三者之合法性要件不同,对於甲之提起争讼,当然有
影响?)
二、行政罚法
(一)、下述判决,法院判决不罚,是采「依法令之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难
」或「欠缺构成正当性」?
(二)请评论判决意见之合法性(评论时请紧盯法条,使用行政法之专业术语)
今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住在中和的男子刘○仁和身怀六甲妻子前往彰化探亲,但车子开到
苗栗三义附近,刘某妻子就出现羊水滴漏、腹痛情形。看到妻子即将临盆,也让刘某顾不
了三七二十一猛踩下油门狂飙折返台北,而在三义路段遭雷达测速照相机拍到时速113公
里的超速照片,事後刘某接到这张超速罚单向监理机关提出异议,但监理所却以刘妻生产
时、地与超速时、地有相当差距,依旧开出了3千元罚锾的超速罚单并记点一次。
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但刘某开到113公里遭开单告发後,向法院声请异议欲撤销罚
单。交通法庭承审法官调查发现,刘某超速是因妻子即将分娩所致,法官审结以刘某赶着
生小孩仅超速13公里,符合避难的必要性及相当性原则,裁定刘某超速行为免罚。
承审法官发现,刘某违规时间与其妻生产时间仅相隔一日,与一般常情相符;另外怀
孕妇女如出现阵痛、破水等徵兆,应即至医院待产,否则可能危及母体及胎儿生命健康,
也是一般经验法则及医学常识,而刘某眼见妻子已有羊水滴漏之徵兆,而急欲将妻子送医
待产,也是身为人夫、人父所当为。
另刘某超速行驶是周日上午人车较为稀少时段,加上他超速13公里,更使承审法官认
定刘某救助之法益高於被牺牲之法益,而他实施的避难行为亦符合必要性及相当性原则,
昨日审结後认为刘姓男子超速有理,撤销了这张罚单。
三、行政程序法
(一)、我国行政程序法原则上适用於所有之行政机关所办理的所有案件,但仍有少数例
外,请问是哪些?
(二)、行政机关与案件庞杂,以一部行政程序法而规定所有(除上述例外者),在立法
设计上应采如何之方法?
(三)、就「流水排放标准」之制定,其究竟为行政处分、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计画、行
政规则、法规命令?
(四)、我国行政程序法就之,亦即题目(三),规定如何之程序?
四、实例题
(一)、本件究竟为撤销原处分并由原处分机关另为适法之处分,或为撤销?
(二)、就如上决定,你(你)认为妥当乎?
(三)、本件诉愿决定书之胜诉、败诉之关键,究竟为认事上或用法上之问题?
(四)、本件诉愿决定书之结论,你(你)认为妥当乎?
案由: 谢宗霖因退学事件
诉愿人: 谢宗霖
决定书字号: 台诉字第 1010068680A 号
发文日期: 2012/05/01
全文: 教 育 部 诉 愿 决 定 书
诉愿人:谢宗霖君
诉愿人因退学事件,不服国立台湾大学 100 年 8 月 29 日退学通知及 100 年
10 月 19 日校学字第 1000047191 号函附学生申诉评议决定书,提起诉愿,本部
依法决定如下:
主 文
原处分及申诉决定均撤销。
事 实
一、诉愿人原系国立台湾大学(以下简称台大)医学院医学系学生,96 学年度第 1
学期修习学分总数达二分之一不及格,99 学年度第 2 学期修习学分总数逾三分
之一不及格,经台大依国立台湾大学学则(以下简称台大学则)第 27 条规定,以
100 年 8 月 29 日退学通知令其自 100 学年度第 1 学期起退学。诉愿人以其於 99学年
度第 2 学期修习外科学课程(以下称系争课程)之原始成绩为 62 分,台大以其旷课 3 小
时,依 99 学年度台大医五外科学实习需知(以下简称实习需知)第 11点规定,扣学期成
绩 3 分,致该科学期成绩为 59 分,不及格,惟台大学则并未授权医学院另订请假、旷
课、扣分之规定,故其修习系争课程旷课 3 小时,应依台大学则第 34 条及第 35 条规
定计算扣分,仅得扣 0.57 分;100 年 1 月 11 日、12 日、13 日其因感冒睡过头,上
课迟到,点名时未在场,事後得知已不及补请病假云云,提出申诉。台大学生申诉评议委
员会以系争课程授课教师於上课第 1天对全体学生进行课前训练时,即发放实习需知,诉
愿人应知悉该门课程学期成绩评核方式及缺课 1 次扣总分 1 分之规定,乃申诉决定予以
驳回,由台大以 100年 10 月 19 日校学字第 1000047191 号函检送诉愿人学生申诉评议
决定书。
二、诉愿人不服,除执前词外,并以实习需知第 11 点规定缺课 1 次扣实习总分1 分,
抵触上位阶之台大学则第 34 条及第 35 条规定,其严苛之扣分标准,可能剥夺学生之学
习权益及改变学生身分,纵非违法,亦属显然不当;即使承认台大得扣系争课程学期成绩
3 分,其於 99 学年度第 2 学期修习货币银行学、内科学、外科学、临床病理讨论、微
积分等 5 门课程,其中货币银行学、微积分之上课时间与内科学、外科学上课时间冲堂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选课办法(以下简称选课办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一律注销冲堂
之课程,上开 4 门冲堂课程经注销後,仅余临床病理讨论 1 门课程,该课程之学期成绩
为 70 分,即无 99 学年度第 2学期修习学分总数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情形云云,提起诉愿
。
理 由
一、按大学法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大学学生修读本校或他校辅系、双主修、学程、
跨校选修课程、保留入学资格、转学、转系(组)所、转学程、休学、退学、
开除学籍、成绩考核、学分抵免与暑期修课、国外学历之采认、服兵役与出国有
关学籍处理、双重学籍及其他与学籍有关事项,由大学列入学则,报教育部备查。」
次按国立台湾大学学则第 27 条规定:「学生已有 1 学期修习学分总数达二分之一不及
格,之後有另 1 学期修习学分总数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应令退学。」100年 6 月 10
日修正前国立台湾大学学则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学生不得选修上课时间互相冲突之
科目,否则所修冲突之科目一律予以注销。」国立台湾大学学生选课办法第 8 条第 1 款
规定:「学生不得同时修习上课时间冲堂之课程,否则所修冲堂课程一律予以注销。」
二、查诉愿人於 96 学年度第 1 学期修习 3 门课程,合计 17 学分,其中大体解剖学及
实验(7 学分)、组织学(4 学分)之学期成绩不及格,不及格学分数合计 11 学分,已达该
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99 学年度第 2 学期修习 5 门课程,合计 24 学分,其中
系争课程(9 学分)、微积分(3 学分)之学期成绩不及格,不及格学分数合计 12 学分,已
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三分之一,有学生历年成绩表可稽。台大以诉愿人上开 2 学期学
业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各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依台大学则第
27 条规定,令诉愿人自 100 学年度第1 学期起退学,固非无据。
三、惟诉愿人陈称其於 99 学年度第 2 学期修习货币银行学、内科学、外科学、
临床病理讨论、微积分等 5 门课程,其中货币银行学、微积分之上课时间与内科学、外
科学上课时间冲堂云云,据台大 100 年 12 月 5 日诉愿答辩书所陈「诉愿人明知微积分
及货币银行学之上课时间与内科学、外科学上课时间冲突,而迳行选课,显与常理不合。
诉愿人利用选课系统设计上之盲点而据以主张冲堂应注销所修习之 4 门科目,然事实上
冲堂之情形亦是在诉愿人明知下所造成」等语及101年2月9日诉愿补充答辩书所陈「诉愿
人并未积极解决其所制造出冲堂现象,并放任该现象至学期结束」等语,堪认该 4 门课
程之上课时间确属冲堂。
四、次按选课办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学生同时修习上课时间冲堂之课程时,冲堂课程
一律予以注销(100 年 6 月 10 日修正前台大学则第 16 条第 1 项亦有相同规定),其适
用情形如何?台大 101 年 4 月 13 日诉愿补充答辩书虽称选课办法系100年6月21日公告
施行,原则上诉愿人经退学之99学年度第2学期并不适用,然该选课办法原订定於台大学
则,因选课制度过於复杂,於 100 年 6 月 10 日将其独立订定选课办法,故其宗旨与学
则相同;该办法第 8 条第 1 款所称冲堂课程一律予以注销,系指学生未自行设定选课顺
序(倘已设定志愿序,注销志愿序较後者),经电脑选课系统於开学前 3 周检测出冲堂现
象,且学生未自行於电脑选课系统办理退选之情形,是该款之适用以电脑选课系统检测出
冲堂现象为前提,至选课确认且逾申请停修期限始发现冲堂者,无任何补救措施,所有冲
堂课程均计入当学期之修习学分,由学生自负其责等语。然选课办法第 8 条仅泛称冲堂
课程一律予以注销,并未明定限於电脑选课系统检测出之冲堂课程,台大所持以电脑选课
系统检测出冲堂现象,作为注销冲堂课程前提之论述,已逾越选课办法第8 条第 1 款规
定,应非可采。诉愿人 99 学年度第 2 学期所修习课程既有冲堂现象,经注销冲堂之课
程後,是否仍有修习学分总数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情形?有由台大再行审酌之必要,爰将原
处分及申诉决定均撤销,由台大另为适法之处理。
五、据上论结,本件诉愿为有理由,爰依诉愿法第 81 条第 1 项规定,决定如主文。
教育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兼主任委员 林聪明
委员 董保城
委员 成永裕
委员 陈猷龙
委员 郭介恒
委员 林淑真
委员 陈淑芳
委员 范姜真媺
委员 张沛华
委员 林昱梅
中 华 民 国 101 年 05 月 01 日
部 长 蒋 伟 宁
如不服本决定,得於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 2 个月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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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190.115
1F:推 tiffany50328:我之前打到一半放弃了@@ 06/26 22:29
2F:→ josephwyc :其实是复制贴上(菸 06/27 13:47
3F:推 susustar :已收录 06/27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