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e60710 (火鳳乂乂燎原)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下 陳淳文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22 00:02:55 2012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課程性質︰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6/21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以我國憲法為例,闡述人權的幾種分類方式,並說明分類之實益何在?(20%)
二、請說明釋字509號解釋之案件事實。(20%)
三、近年來酒駕肇事致死者頻傳,政府決定全力打擊酒駕,通過附件所列新的法規範。
甲為計程車司機,6月5日20時在其執業時,被警察攔下未通過酒測,警察以新修訂
之刑法將甲留置於警局至6月7日12時,以甲頻口出穢詞,故判定其意識仍不正常為
由,拒絕讓甲離開警局。請問
(一)若您為甲之律師,應如何替甲尋求救濟?(請同時包括具體行動及法律理由)
(30%)
(二)依我國現行規定,不能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及無駕駛執照者,即不能駕
駛計程車。甲在離開警局後,即被依法廢止其執業登記及吊銷駕駛執照,永遠
再以計程車駕駛為其職業。甲認為其工作權遭致侵害,請您替其提出釋憲聲請
,您應如何撰寫聲請書(請同時包括形式及實質)?(30%)
附件
刑法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被查獲者,警察得將酒駕者留置於警局中 ,至酒駕者意識正常為止。
前項留置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細則第37之1條
曾犯刑法第185之3條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前項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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