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e60710 (火凤乂乂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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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下 陈淳文 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 期末考
时间Fri Jun 22 00:02:55 2012
课程名称︰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二
课程性质︰
课程教师︰陈淳文
开课学院:社科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6/21
考试时限(分钟):12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试以我国宪法为例,阐述人权的几种分类方式,并说明分类之实益何在?(20%)
二、请说明释字509号解释之案件事实。(20%)
三、近年来酒驾肇事致死者频传,政府决定全力打击酒驾,通过附件所列新的法规范。
甲为计程车司机,6月5日20时在其执业时,被警察拦下未通过酒测,警察以新修订
之刑法将甲留置於警局至6月7日12时,以甲频口出秽词,故判定其意识仍不正常为
由,拒绝让甲离开警局。请问
(一)若您为甲之律师,应如何替甲寻求救济?(请同时包括具体行动及法律理由)
(30%)
(二)依我国现行规定,不能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及无驾驶执照者,即不能驾
驶计程车。甲在离开警局後,即被依法废止其执业登记及吊销驾驶执照,永远
再以计程车驾驶为其职业。甲认为其工作权遭致侵害,请您替其提出释宪声请
,您应如何撰写声请书(请同时包括形式及实质)?(30%)
附件
刑法第185之3条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酒驾被查获者,警察得将酒驾者留置於警局中 ,至酒驾者意识正常为止。
前项留置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施行细则第37之1条
曾犯刑法第185之3条者,不得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计程车驾驶人在执业期间,犯前项之罪,经法院判处罪刑确定者,废止其执业登记
,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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