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619008 (尻川)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100下 李建良 行政法進階期末考
時間Mon Jun 18 15:39:40 2012
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李建良 老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6.18
考試時限(分鐘):10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甲於嘉義市某地號河川公地種植果樹(高莖作物),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以下簡稱
河川局)以該地系屬河川區,為維護河防安全,於95年3月31日發函于甲:「台端應於95
年4月30日以前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逾期者本局將依法逕予辦理剷除。(以下簡稱
A函)」甲不服,向河川局提出陳情,表示其對土地有合法使用權,且系爭土地已劃出河川
區域外。
河川局乃又於95年6月1日發函於甲:「一、經查旨揭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地號土地,
雖經當時管理機關嘉義縣政府及嘉義市政府許可,惟許可內容為種植低莖作物,目前種
植高莖作物,顯然有違當時許可之內容(甘藷)。二、復查台端稱對土地有合法使用權,
但違反水利法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違規種植高莖作物。至於所稱上述土
地已劃出河川區域外乙節,經查八掌溪河川圖籍旨揭土地並未畫出河川區域外。三、
本案仍請台端盡速於95年6月20日前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以維河防安全。(以下簡
稱B函)」
甲於收受上開二函後,皆未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甲於96年1月27日再向河川局提出陳情,並委由立法委員乙發函河川局。河川局遂以96年
2月9日函復甲:「本案仍請台端盡速於96年3月15日前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逾期
本局訂於96年3月15日依法強制執行剷除,以維河防安全。(下稱C函)」,並以96年2月9
日函復立法委員乙,並副知甲稱:
「一、經查八掌溪歷年所公告河川圖即可證明,甲所指陳之種植地段、地號土地從未劃
出河川區域外。二、依據嘉義市政府96年2月2日函說明二已敘明54年台灣省河川管理規
則發布後,不得種植高莖作物,甲所種植之河川公地,歷次河川區域線變更,均位於河
川區域內,並無先未位核河川區域後劃入河川區域內情事,而甲於河川區域內種植長年
生高莖作物,有違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三、本局已多次通知請甲應盡速
自行剷除所種植之高莖作物未果,本局將另再通知甲於96年3月15日依法強制執行剷除,
以維河防安全。(下稱D函)」
甲對上開C函及D函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河川局於96年3月15日僱
請民間承包商將甲種植於系爭土地之果樹剷除。
試問:
一、C函及D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甲對C函不服,其訴訟救濟途徑為何?
三、河川局僱請民間承包商剷除果樹之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甲能否及如何救濟?
四、訴訟程序進行中,甲種植於系爭土地之果樹業經剷除,甲應如何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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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evin619008 :有請樓上努力了 06/18 15:47
3F:推 marstinlai :解答...四頁吧 06/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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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噓 qzwse :標題沒對好! 06/1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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