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619008 (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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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100下 李建良 行政法进阶期末考
时间Mon Jun 18 15:39:40 2012
课程名称︰行政法进阶
课程性质︰法律系选修
课程教师︰李建良 老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6.18
考试时限(分钟):100 mins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es!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甲於嘉义市某地号河川公地种植果树(高茎作物),经济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以下简称
河川局)以该地系属河川区,为维护河防安全,於95年3月31日发函于甲:「台端应於95
年4月30日以前自行铲除所种植之高茎作物,逾期者本局将依法迳予办理铲除。(以下简称
A函)」甲不服,向河川局提出陈情,表示其对土地有合法使用权,且系争土地已划出河川
区域外。
河川局乃又於95年6月1日发函於甲:「一、经查旨揭许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地号土地,
虽经当时管理机关嘉义县政府及嘉义市政府许可,惟许可内容为种植低茎作物,目前种
植高茎作物,显然有违当时许可之内容(甘薯)。二、复查台端称对土地有合法使用权,
但违反水利法及台湾省河川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违规种植高茎作物。至於所称上述土
地已划出河川区域外乙节,经查八掌溪河川图籍旨揭土地并未画出河川区域外。三、
本案仍请台端尽速於95年6月20日前自行铲除所种植之高茎作物,以维河防安全。(以下简
称B函)」
甲於收受上开二函後,皆未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甲於96年1月27日再向河川局提出陈情,并委由立法委员乙发函河川局。河川局遂以96年
2月9日函复甲:「本案仍请台端尽速於96年3月15日前自行铲除所种植之高茎作物,逾期
本局订於96年3月15日依法强制执行铲除,以维河防安全。(下称C函)」,并以96年2月9
日函复立法委员乙,并副知甲称:
「一、经查八掌溪历年所公告河川图即可证明,甲所指陈之种植地段、地号土地从未划
出河川区域外。二、依据嘉义市政府96年2月2日函说明二已叙明54年台湾省河川管理规
则发布後,不得种植高茎作物,甲所种植之河川公地,历次河川区域线变更,均位於河
川区域内,并无先未位核河川区域後划入河川区域内情事,而甲於河川区域内种植长年
生高茎作物,有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三、本局已多次通知请甲应尽速
自行铲除所种植之高茎作物未果,本局将另再通知甲於96年3月15日依法强制执行铲除,
以维河防安全。(下称D函)」
甲对上开C函及D函不服,提起行政救济。於诉讼程序进行中,河川局於96年3月15日雇
请民间承包商将甲种植於系争土地之果树铲除。
试问:
一、C函及D函之法律性质为何?
二、甲对C函不服,其诉讼救济途径为何?
三、河川局雇请民间承包商铲除果树之行为的法律性质为何,甲能否及如何救济?
四、诉讼程序进行中,甲种植於系争土地之果树业经铲除,甲应如何续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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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5252002 :是不是该附个教授的解答啊啧啧 06/18 15:43
2F:→ kevin619008 :有请楼上努力了 06/18 15:47
3F:推 marstinlai :解答...四页吧 06/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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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嘘 qzwse :标题没对好! 06/1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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