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waiimaple (んん~エクスタシー♡)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下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時間Sun Jun 17 21:27:13 2012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6/15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共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101年3月1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返還A地,陳稱:A地為甲所有
,乙無權占有使用A地,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其本
案審理過程,乙辯稱:A地雖為甲所有,但乙非無權占有,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30%)
1.受訴法院應否就A地是否為甲所有一事,進行認定並調查相關事實證據?
2.關於乙是否為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一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法院應於訴訟之何階段
分配舉證責任?
二、甲起訴主張乙將A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與丙,經丙轉賣與甲,由於丙怠於行使權利
向乙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而代位訴求乙應將A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
記與丙。問:(30%)
1.如甲獲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此事是否因丙有無參加前訴訟而有所不
同?丙有何救濟途徑?
2.如丙另將系爭A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給丁,丁是否受甲之判決效力所及?丁有何救
濟途徑?
三、甲為丙之生母,起訴請求乙應認領丙,其理由略為:甲曾與乙同居,於該段期間內懷
孕生丙。乙則否認丙為其子女,並稱甲同時與多名男性均有交往。試問:(40%)
1.法院得否依職權命乙應提供檢體以進行DNA檢驗?
2.如乙拒絕,甲遂在乙辦公室偷拿其所使用之茶杯,並以其上之唾液進行檢驗發現,乙之
DNA與丙相似率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甲遂提出該份檢驗報告以供為證明之用。法院得否
依據該檢驗報告判決甲勝訴?
3.如甲之訴訟如因無理由被駁回確定,該確定判決對丙有何效力?丙得否再起訴請求乙認
領丙?
4.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丁男始知悉上開訴訟及判決結果。又經DNA檢驗後發現,丙之血
緣上生父應為丁,而非乙。丁欲使丙認祖歸宗,應如何為訴訟上請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