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199210 (rock4life)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100下 詹森林債編總論 期中考
時間Thu Apr 19 13:14:07 2012
課程名稱︰債編總論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4/19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
1.考試時間:10:20~12:10 特殊事由經事前許可者,延長至12:30
2.僅得參考不限版本之六法全書
一、甲因出國二年,遂將其A屋交由乙管理,甲指示乙不得使第三人使用該屋。惟甲出國
後數日,乙立即以自己名義將A屋先後出租於丙、丁,租期分別訂為一年及一年六個月,
乙嗣後交付A屋於丁。丙、丁於訂約時,均不知A屋非乙所有,亦皆未與乙簽立書面契約
。
請問:(40分)
(一)本件兩份租約之效力為何?
(二)甲得否請求丙及丁交付租金?
(三)丁之租期尚未屆滿前,甲得否請求丁返還A屋?
二、甲積欠乙借款債務新臺幣600萬元迄未清償,甲、乙二人乃書面約定,以甲所有之古董
1幅、鑽戒1枚、房屋1棟分別抵償100萬元、200萬元及300萬元。甲已交付系爭鑽戒及房屋
於乙,但尚未交付古董。嗣後,甲又出售系爭房屋於丙,且辦理該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
丙;甲並贈送系爭古董於丁,但尚未交付。此外,乙亦將系爭古董出售於戊。
請問:(30分)
(一)乙、丁得否請求甲交付古董?戊得否請求甲或乙交付古董?
(二)丙得否請求乙返還系爭房屋?
三、請以甲、乙、丙三人為主體,舉3件類型不相同之案例,說明「債之相對性」。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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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08
※ 編輯: d199210 來自: 140.112.25.108 (04/19 13:29)
※ 編輯: d199210 來自: 140.112.25.108 (04/19 13:30)
※ 編輯: d199210 來自: 140.112.25.108 (04/19 13:38)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4/19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