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199210 (rock4life)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100下 詹森林债编总论 期中考
时间Thu Apr 19 13:14:07 2012
课程名称︰债编总论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1/4/19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注意:
1.考试时间:10:20~12:10 特殊事由经事前许可者,延长至12:30
2.仅得参考不限版本之六法全书
一、甲因出国二年,遂将其A屋交由乙管理,甲指示乙不得使第三人使用该屋。惟甲出国
後数日,乙立即以自己名义将A屋先後出租於丙、丁,租期分别订为一年及一年六个月,
乙嗣後交付A屋於丁。丙、丁於订约时,均不知A屋非乙所有,亦皆未与乙签立书面契约
。
请问:(40分)
(一)本件两份租约之效力为何?
(二)甲得否请求丙及丁交付租金?
(三)丁之租期尚未届满前,甲得否请求丁返还A屋?
二、甲积欠乙借款债务新台币600万元迄未清偿,甲、乙二人乃书面约定,以甲所有之古董
1幅、钻戒1枚、房屋1栋分别抵偿100万元、200万元及300万元。甲已交付系争钻戒及房屋
於乙,但尚未交付古董。嗣後,甲又出售系争房屋於丙,且办理该屋之所有权移转登记於
丙;甲并赠送系争古董於丁,但尚未交付。此外,乙亦将系争古董出售於戊。
请问:(30分)
(一)乙、丁得否请求甲交付古董?戊得否请求甲或乙交付古董?
(二)丙得否请求乙返还系争房屋?
三、请以甲、乙、丙三人为主体,举3件类型不相同之案例,说明「债之相对性」。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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