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0805 (坤哥)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下 黃錦堂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期中考
時間Mon Apr 16 03:13:39 2012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4/12
考試時限(分鐘):60分鐘(後來老師延長3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壹、只准攜帶六法全書,不得有教科書與筆記本。
貳、三題請選兩題作答,每題15分,共30分;期末考占70分;兩者合計100分。
試題 :
一、關於監察院
(一) 以下報導所顯示,監察院係行使如何的權力(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審計權、巡
察權、調查權)?
(二) 請評論監察院的決定,有無逾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
文林苑爭議 監察院:內政部未規範建商 損害地主權益
NOWnews 今日新聞網2012年4月7日 12:51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對於台北市政府強拆文林苑都更戶所引爆的爭議,監察院6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目前
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更案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須將所有權信託給銀行作為履約保證,卻
未對建商有對等規範,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內政部應儘速修法,確保公平。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在5日通過監委洪德旋、程仁宏調查報告,提出現行都更兩
大缺失,要求內政部檢討修法改進,並提出兩項調查意見。調查報告指出,內政部應儘速
修法,建立都市更新建商為實施者的履約保證機制,確保公平;目前以信託方式實施的都
更案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須將所有權信託給銀行作為履約保證,卻未對建商有對等規範
,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調查報告強調,都市更新建商為實施者退場機制、同意書正確性、相關契約定型化、資訊
不公開、資訊不對稱及估價師選定等問題,內政部應通盤檢討改進。
洪德旋、程仁宏表示,針對上述缺失,內政部承諾,今年內修法,將建商履約保證機制納
入,以維公平;有關都更建商為實施者退場機制、都市更新同意書格式與效力、建立都市
更新定型化契約、都市更新資訊公開及估價師選定問題,內政部也都允應檢討改進。
原文網址: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2/04/07/11490-2802398.htm#ixzz1rpQI19qB
二、法律保留原則的精義為,凡涉及人權干預事項,必須由法律定之;反之,就細瑣性執行性
的事項,則不須有法律層次,而得由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精確言之,行政規則,名稱有多
種)。請評論如下釋字第581號解釋理由書之妥當與否。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又收回出租農地自耕,出租人須
有自任耕作之能力,分別為土地法第三十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刪除)、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
內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權限,為執行上述法律及農業發展條例等規定,於六十五年一月二
十六日訂定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八
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廢止)。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公私法人
、未滿十六歲或年逾七十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夜間部學生
不在此限),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增加農地承受人及欲收回出租農地之出租人證
明其具有自任耕作能力之困難,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承受農地或收回耕地之
權利,對人民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尚非僅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之執行法律
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
權之意旨不符,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應不予適用。
附錄:
1.土地法第31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
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前項規定,應經
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
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立耕作者。」
3.農業發展條例(涉及多個條文,主要的精神為,立法院意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通過修正「
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經總統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實施。由於農
發條例之實施,耕地租賃契約已明文改採「自由租賃」方式。
三、法律明確性究竟要多明確,才算符合明確性之要求?是評論下列大法官解釋所提出的要
求,究竟過嚴或適當?
釋字535號(民國90年12月14日)解釋爭點: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
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
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
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
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9.105
1F:推 abacada :期中考? 04/16 03:37
2F:→ ky0805 :老師這學期心血來潮 04/16 03:57
※ 編輯: ky0805 來自: 140.112.239.105 (04/16 03:57)
3F:推 abacada :只是純確定 因為標題是寫期末考 04/16 03:58
4F:→ ky0805 :SORRY 沒發現打錯 04/16 03:58
※ 編輯: ky0805 來自: 140.112.239.105 (04/16 04:00)
5F:推 abacada :take it easy 祝考試順利~~~ 04/16 03:59
6F:→ ky0805 :還是新手 不知道怎麼改? 04/16 04:01
7F:推 abacada :我已經幫你改好了~~~~ 04/16 04:01
8F:→ abacada :大T可以直接改標題 04/16 04:02
9F:→ ky0805 :謝謝 04/16 04:03
10F:推 anduril921 :真的很不像老師的作風喔,哈哈 04/16 14:44
11F:推 crazypig217 :阿坤都有在放喔.... 06/16 16:53
12F:→ ky0805 :哈哈被發現了 06/18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