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wenhs (白色山茶花)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上 黃茂榮 租稅法總論 期末考
時間Sat Mar 3 11:00:50 2012
課程名稱︰租稅法總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黃茂榮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
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
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問該目規定可能違憲的理
由為何?
二、試述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為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原規定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
八條之一原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
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上開規定關
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的規定,為何逾越所
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
(可帶法條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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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3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3/03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