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wenhs (白色山茶花)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0上 黄茂荣 租税法总论 期末考
时间Sat Mar 3 11:00:50 2012
课程名称︰租税法总论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黄茂荣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01.10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
「按前三条规定计得之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下列免税额及扣除额後之余额,为
个人之综合所得净额:一、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
列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四)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
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问该目规定可能违宪的理
由为何?
二、试述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别为何?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原规定
:「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逾二年而尚未给付者,应转列其他收入
科目,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一百零
八条之一原规定:「营利事业机构帐载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逾二年而尚未给付
者,应转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上开规定关
於营利事业应将帐载逾二年仍未给付之应付费用转列其他收入的规定,为何逾越所
得税法之授权,违反宪法第十九条租税法律主义?
(可带法条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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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3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3/03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