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o1133 (史鐸)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上 邵慶平 國際私法 期末考
時間Fri Feb 3 14:13:42 2012
課程名稱︰國際私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系內選修
課程教師︰邵慶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1/10
考試時限(分鐘):9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可參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條文,不得參閱教科書及筆記
●除另有說明外,所以問題均以新法〈即現行法〉作答
問題一:〈30%〉
下列兩個問題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時間因素」有關:
1.在我們上課曾經閱讀的文獻之一:徐慧怡教授,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中有關
身分法的內容與檢討〈2008〉。其中論及舊法多採「不變更主義」,但新法〈即現行法
〉規定則多採變更主義。
請問:此處的「變更主義」及「不變更主義」所指為何?上述立法變遷〈從「不變更主
義」到「變更主義」〉之理由為何?
2.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2條規定:「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請從「國際私法究屬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討論出發,說明你是否贊同本條規定。
問題二:〈35%〉
A公司〈依我國法設立〉與B銀行〈依我國法設立〉借款,由C公司〈依甲國法設立,經我國
認許〉與B銀行簽訂保證契約,為其作保。嗣後,A公司無力償還借款,B銀行起訴,執行無
效果後,遂在我國起訴,向C公司請求。
按C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代表人D為我國人。D在我國與B銀行簽訂上述保證契約時,並出具C公
司章程,其上載有「本公司得為他公司保證」字樣。惟經事後查證,依甲國法規定,公司
章程雖得記載「為他公司保證」,但此一「他公司」僅限於甲國公司,若為其他外國公司
保證則屬無效。
1.請依上述事實〈如有需要,請自行假設〉,說明B銀行與C公司間的保證契約是否有效?
B銀行得為如何之處理,說明契約有效?
2.若保證契約有效,C公司依約向B銀行償還後,請分析C公司對A公司請求應適用之準據法
。
●參考法條: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
人。〈第一項〉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
我國公司法第三七五條: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我國公司法第三七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
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二條: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
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一項〉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二項〉
問題三:〈35%〉
我國人A搭新加坡公司B所經營之郵輪〈船籍國為巴拿馬〉,該郵輪所發給之船票記載:「
本旅程所生之一切糾紛,均依馬來西亞法律決之。」在郵輪行經公海時,A之房間遭歹徒闖
入,錢財被洗劫一空。A雖於事發後告知船上人員,但未獲滿意之處理,更因此發現船上之
保全制度鬆散。回國後,A打算在我國起訴,不僅要求B公司賠償財物損失,更希望可以依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51條之規定,請求三倍或一倍以下之賠償。你是A的律師,請依上述事實
〈如有需要,可自行假設〉,向A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準據法問題,並詳細說明我國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可以適用於本案的可能論理,同時對B公司所可能提出的準據法方面的抗辯,予以
回應。
●參考法條: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
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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