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o1133 (史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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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上 邵庆平 国际私法 期末考
时间Fri Feb 3 14:13:42 2012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系内选修
课程教师︰邵庆平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0/1/10
考试时限(分钟):95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可参阅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条文,不得参阅教科书及笔记
●除另有说明外,所以问题均以新法〈即现行法〉作答
问题一:〈30%〉
下列两个问题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时间因素」有关:
1.在我们上课曾经阅读的文献之一:徐慧怡教授,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中有关
身分法的内容与检讨〈2008〉。其中论及旧法多采「不变更主义」,但新法〈即现行法
〉规定则多采变更主义。
请问:此处的「变更主义」及「不变更主义」所指为何?上述立法变迁〈从「不变更主
义」到「变更主义」〉之理由为何?
2.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62条规定:「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发生者,不适用本法
修正施行後之规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发生者,就该部分之法律效果,
适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规定。」
请从「国际私法究属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讨论出发,说明你是否赞同本条规定。
问题二:〈35%〉
A公司〈依我国法设立〉与B银行〈依我国法设立〉借款,由C公司〈依甲国法设立,经我国
认许〉与B银行签订保证契约,为其作保。嗣後,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起诉,执行无
效果後,遂在我国起诉,向C公司请求。
按C公司之主要股东及代表人D为我国人。D在我国与B银行签订上述保证契约时,并出具C公
司章程,其上载有「本公司得为他公司保证」字样。惟经事後查证,依甲国法规定,公司
章程虽得记载「为他公司保证」,但此一「他公司」仅限於甲国公司,若为其他外国公司
保证则属无效。
1.请依上述事实〈如有需要,请自行假设〉,说明B银行与C公司间的保证契约是否有效?
B银行得为如何之处理,说明契约有效?
2.若保证契约有效,C公司依约向B银行偿还後,请分析C公司对A公司请求应适用之准据法
。
●参考法条: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
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
人。〈第一项〉
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自负保证责任,如公司受有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项〉
我国公司法第三七五条:外国公司经认许後,其法律上权利义务及主管机关之管辖,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与中华民国公司同。
我国公司法第三七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於外国公司准用之。
我国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二条:经认许之外国法人,於法令限制内,与同种类之我国法人
有同一之权利能力。〈第一项〉
前项外国法人,其服从我国法律之义务,与我国法人同。〈第二项〉
问题三:〈35%〉
我国人A搭新加坡公司B所经营之邮轮〈船籍国为巴拿马〉,该邮轮所发给之船票记载:「
本旅程所生之一切纠纷,均依马来西亚法律决之。」在邮轮行经公海时,A之房间遭歹徒闯
入,钱财被洗劫一空。A虽於事发後告知船上人员,但未获满意之处理,更因此发现船上之
保全制度松散。回国後,A打算在我国起诉,不仅要求B公司赔偿财物损失,更希望可以依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51条之规定,请求三倍或一倍以下之赔偿。你是A的律师,请依上述事实
〈如有需要,可自行假设〉,向A分析本案所涉及的准据法问题,并详细说明我国消费者保
护法规定可以适用於本案的可能论理,同时对B公司所可能提出的准据法方面的抗辩,予以
回应。
●参考法条: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
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
下之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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