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waiimaple (んん~エクスタシー♡)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上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時間Thu Jan 12 20:51:00 2012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1/11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共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為A地之所有權人,並命乙塗銷A地之所
有權登記並返還A地予甲(以下稱為「前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之
A地所有權登記有無效事由,甲仍然為A地之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A地云云。訴訟
繫屬中,乙將A地出賣給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占有予丙。問:(30%)
(一)甲及前訴訟之法院如知A地移轉予丙之事實時,甲應否變更被告為丙?前訴訟之法
院應如何處理?
(二)在前訴訟繫屬中,丙如以甲為被告另外又提起後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丙為所有
權人,後訴訟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
(三)甲於前訴訟如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丙於判決確定後死亡,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之繼
承人丁?
二、設X1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Y應將甲地返還予X1、X2及X3等三人(下稱第一項聲明),並
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甲地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四十萬元予原告(下稱第二項聲
明)」。X之事實主張略為:甲地係由X1、X2、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所共有;Y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承租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四十萬元,租期為二
年;如果Y於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後不交還土地時,應自租賃關係消滅日起至返還甲
地之日止,按月支付違約金九十萬元。詎料Y自九十九年二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
滿後拒不返還甲地,至今仍然予以無權占有等語。問:(40%)
(一)第二項聲明有無包含將來給付之訴?得否為此聲明?
(二)Y得否另行起訴,請求法院確認Y就甲地之租賃權存在?是否具有確認利益?
(三)X2得否另外提起訴訟,請求被告Y應將甲地返還予X1、X2及X3等三人?
(四)受訴法院應否通知X2及X3參與X1對Y所提起之本訴訟?如X2及X3參加該
訴訟時,X1、X2及X3等三人之訴訟法上地位為何?
三、訴訟能力之制度目的為何?請基於訴訟能力之制度目的分析下列各項訴訟行為之效力
:
(一)甲已受法院為輔助宣告,並選任輔助人丙。甲未經丙之同意,逕為起訴將乙列為被
告,請求乙應返還甲新台幣六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於民國99
年3月1日向甲借錢,甲將六十萬元交付給乙,約定一年後還款,惟迄今已超過二
年,為此提起訴訟云云。甲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
中,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20%)
(二)X係18歲之人,未經生母Z之同意,將Y列為被告,請求Y應認領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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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176.5.27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12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