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waiimaple (んん~エクスタシ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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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上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时间Thu Jan 12 20:51:00 2012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1/1/11
考试时限(分钟):8:10~10:00,共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甲起诉将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甲为A地之所有权人,并命乙涂销A地之所
有权登记并返还A地予甲(以下称为「前诉讼」)。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乙之
A地所有权登记有无效事由,甲仍然为A地之所有权人,乙无权占有A地云云。诉讼
系属中,乙将A地出卖给丙,并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及交付占有予丙。问:(30%)
(一)甲及前诉讼之法院如知A地移转予丙之事实时,甲应否变更被告为丙?前诉讼之法
院应如何处理?
(二)在前诉讼系属中,丙如以甲为被告另外又提起後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丙为所有
权人,後诉讼是否违反重复起诉禁止之规定?
(三)甲於前诉讼如获胜诉判决确定,而丙於判决确定後死亡,判决效力是否及於丙之继
承人丁?
二、设X1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以自己一人为原告,列Y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
为判决:「被告Y应将甲地返还予X1、X2及X3等三人(下称第一项声明),并
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甲地返还之日止,按月给付四十万元予原告(下称第二项声
明)」。X之事实主张略为:甲地系由X1、X2、X3等三人按应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所共有;Y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承租甲地,约定每月支付租金四十万元,租期为二
年;如果Y於租约终止或租赁期满後不交还土地时,应自租赁关系消灭日起至返还甲
地之日止,按月支付违约金九十万元。讵料Y自九十九年二月起积欠租金,且租期届
满後拒不返还甲地,至今仍然予以无权占有等语。问:(40%)
(一)第二项声明有无包含将来给付之诉?得否为此声明?
(二)Y得否另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Y就甲地之租赁权存在?是否具有确认利益?
(三)X2得否另外提起诉讼,请求被告Y应将甲地返还予X1、X2及X3等三人?
(四)受诉法院应否通知X2及X3参与X1对Y所提起之本诉讼?如X2及X3参加该
诉讼时,X1、X2及X3等三人之诉讼法上地位为何?
三、诉讼能力之制度目的为何?请基於诉讼能力之制度目的分析下列各项诉讼行为之效力
:
(一)甲已受法院为辅助宣告,并选任辅助人丙。甲未经丙之同意,迳为起诉将乙列为被
告,请求乙应返还甲新台币六十万元,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乙曾於民国99
年3月1日向甲借钱,甲将六十万元交付给乙,约定一年後还款,惟迄今已超过二
年,为此提起诉讼云云。甲於第一审受败诉判决而提起第二审上诉,於第二审诉讼
中,与乙成立诉讼上和解。(20%)
(二)X系18岁之人,未经生母Z之同意,将Y列为被告,请求Y应认领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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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176.5.27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12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