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vlin (衣服零)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上 蔡宗珍 行政法專題討論 期末考
時間Wed Jan 11 00:34:27 2012
課程名稱︰行政法專題討論
課程性質︰系選修
課程教師︰蔡宗珍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1.09.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第一部分:簡答題(此部分問題,請附精簡理由,直接針對問題回答即可,無須精緻論
理。務必說明理由,否則不予計分。請標明阿拉伯數字之題號依序作答,勿
跳答)(每題10分,共70分)
(第一題)甲醫師的病患乙於99年12月 1日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投訴,甲曾於96年12月
10日使用當時尚未經衛生署核准使用的果凍矽膠為其隆乳,導致手術 3年後出現嚴重後
遺症。地方主管機關查證屬實,遂於 100年 1月 8日以甲曾於96年12月10日使用未經核
准之藥物為病患執行隆乳情事為由,依醫師法28條之 4第 2款規定,以 A裁處書裁處甲
10萬元罰鍰,並命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業 1個月。 A裁處書於 100年 1月10日由甲
診所之櫃台護士簽收。
1. 假設甲此時人在國外, 100年 2月28日返國後始得知此事。 A裁處書對甲是否有效?
甲此時有無尋求救濟之可能?若無,為什麼?若有,應如何為之?
2. 甲社甲於 100年 1月12日繳清10萬元罰鍰且停業,同時並以 A裁罰處分違法為由,
針對 A裁處書之全部,提起訴願,其訴願於 100年 2月18日遭駁回。甲仍不服,後
續應提起什麼類行的行政訴訟?
3. 假設甲拒不繳納10萬元罰鍰,原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該
管行政執行處認定甲顯有足夠財力履行義務,卻故不履行,因此以 B函通知甲,限
制甲住居,不得出境。甲對此應如何尋求救濟?
(第二題)甲為陸軍官校公費生,因違反校規,依該校學員生手冊與相關獎懲辦法規定,
於民國86年 8月23日遭校方開除學籍,依當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
辦法」第 1條、第 2條規定,甲應賠償在校費用共 496,445元。陸軍官校於96年10月20
日以 A函載明甲前遭退學,故應繳還公費之事由,要求甲應於文到30日內繳清,函中並
未有救濟之教示。
4. 陸軍官校對甲之公費償還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為何?
5. 甲如拒不給付,陸軍官校有哪些可能的實現債權的途徑?
(第三題)廢棄物清理法第 9條第 1項後段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
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第49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機具
、處理設施或設備:……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丙所有半聯結車之曳引
車(車頭)與丁所有之半拖車(車斗)於97年 7月25日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
明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觀查獲。環保署曾於94年作成函釋(
簡稱舊函釋):「……其車頭與車斗分別登記於不同之交通公司,則此二家交通公司之
車輛所有人皆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 1項第 2款之處罰對象,應分別受到裁處。」依
此,於處分機關遂依同法第49條第 2款規定,裁處丙、丁各 6萬元罰鍰。丁不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進而提起撤銷訴訟。於高等行政法院訴訟進行中,環保署再度就此類爭議
作成新的函釋(以下簡稱新函釋﹚,推翻94年舊函釋之見解,認「有關半聯結車清除廢
棄物、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攜帶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第 1項第 2款者,其半聯結車之曳引車(車頭)與半拖車(車斗)如分屬不同之交通
公司所有時,以曳引車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問:
6. 此時高等法院應以哪一函釋為判決之依據?
(第四題)某土地本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地政事務所
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為避免日後紛爭,該地政事務所雖維持該筆土地之「建」地目
登記,惟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
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問:
7. 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該項註記,應提起什麼類行之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第二部分:實例題,請近可能詳盡解析(30分)
8. 某行政機關之公務員甲男於92年 5月21日與乙女結婚,誤以為其亦可就乙女與前夫
所生、並未由甲辦理收養之子丙,向該行政機關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承辦人亦存
有同樣誤解,因此甲於92年 9月25日起,至98年 2月間,計申領丙 8學期之子女教
育補助費共28萬元。該行政機關於 100年 1月發覺甲並無領取該等子女教育補助費
之資格,遂以 100年 1月11日 A號函通知甲,申明甲應償還28萬元之不當得利,將
以甲每月薪資(包括薪俸、獎金等在內) 1/3之金額逐月扣繳,至清償為止。甲不
服 A函,主張該機關擅自從其每月薪資扣繳總額 1/3為違法。甲應如何就此尋求救
濟,並為實體上有利於己之主張?試就各種可能性與訴訟類型,逐一分析探討之。
(注意:本題應包括可能的訴訟類型與實體主張之分析)
※註:不可參閱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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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2.38
※ 編輯: livlin 來自: 140.112.222.38 (01/11 00:35)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11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