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13942001 (橘色的加州陽光)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上 陳忠五 民法總則 期末考
時間Tue Jan 10 18:59:28 2012
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民國101年1月10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4.試題卷共3頁,計4大題。
第一題<20分>
請就以下所舉,分析說明其『法律性質』:
(一)原計畫蓋建二樓的房屋,依其建築進度,二樓結構體業已完成,有四面牆及屋頂,
但門窗尚未裝設,內部裝潢也尚未完成,目前無人居住。該『未完全完工的房屋』,
是否為一獨立之『物』?『動產』、『不動產』或僅是『土地之成份』?
(二)長在地上的木瓜樹,為一『獨立之物』或『土地之成份』?木瓜樹上的木瓜成熟,
從木瓜樹分離後,為一『消費物』或『非消費物』?『代替物』或『不代替物』?
(三)屋主在原來二樓房屋之上,加蓋簡陋的第三層樓,屬違章建築,沒有門牌號碼,但
有獨立的對外出入口及水、電、衛浴設施等,目前出租於他人居住。該『頂樓加蓋
房屋』,是否為一獨立之『物』?『動產』、『不動產』或僅是『房屋之成份』?
(四)台北市萬華區廣州街上某房屋,已有二十年屋齡,多年來用做私娼館用途。該房屋
為一『代替物』或『不代替物』?『融通物』或『不融通物』?
(五)假設前例廣州街上房屋的屋主,在該房屋後防火巷上違法蓋建一水泥磚造廁所,供
私娼及客戶使用。問該廁所為一『動產』、『不動產』或『房屋之成份』?『主物』
或『從物』?『融通物』或『不融通物』?
第二題<30分>是非題(共10題,請註明題號及對錯,不必附理由)
(一)甲乙約定,甲以200萬元出賣其所有之房屋一棟予乙,惟雙方並未以書面訂定買賣
契約,亦未簽名或蓋章,事後甲得主張該買賣房屋之契約不生效力。
(二)甲從小聰穎過人,自國小開始即一路跳級,後以15歲之年齡從台大電機系畢業,
成為最年輕的畢業生,故可認甲的心智成熟度已遠超過一般成人,則甲自己訂立之
契約,皆為有效。
(三)甲公司招募員工時,皆以制式人事表格,詢問應徵者是否有犯罪前科。乙明知其有
偷竊前科,但為避免因此而不被錄用,仍勾選『未有犯罪前科』之選項,嗣後獲得
甲錄用。甲發現其事後,得以受乙詐欺為由,撤銷雙方之勞動契約。
(四)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
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國民住宅之出售、出典、
贈與或交換違反本條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
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甲於購買國民住宅後,
於一個月內即轉賣予乙,此一買賣國宅之買賣契約,因違反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故
甲乙間之買賣國宅契約無效。
(五)甲擅自將乙所有之汽車以自己之名義出賣予丙,因甲係出賣乙所有之物,故甲丙間
之買賣契約無效。
(六)甲乙間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在甲將土地交付予乙占有後,乙即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七)甲女與男友乙二人協議分手,約定乙日後不得再與他人交往,若違反約定,甲得請
求乙給付違約金100萬元,該約定係屬有效。
(八)12歲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經已成年之乙的授權,以乙之名義與丙訂立土地買
賣契約,該買賣契約仍對乙發生效力。
(九)甲於95年12月25日向書商買一批書,當時未立即給付書款,嗣於98年1月5日,書商
整理帳冊庫存時查知此事,乃向甲請求給付書款。此時甲得以消滅時效已完成為由,
拒絕給付書款。
(十)甲將腳踏車借乙使用一周,不料乙竟將腳踏車拿到『天母二手市集』出賣給善意無
重大過失的丙。乙從此避不見面。三個月後,甲走在路上,認出丙騎著自己的腳踏
車。於此情形,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腳踏車。
第三題<20分>
19歲之甲,受僱於乙開設之中古車行,甲之父母認為學習技術為好事,便同意之。
乙信任甲精明老實,便授予代理權給甲,由其進行車輛買賣事宜。甲展售之A車輛
為一部泡水車,其上只有標示一個『售』字樣,丙同意購買該車,但丙未曾就該車
是否為泡水車一事加以詢問,甲亦未加以說明。丙事後才得知該車為泡水車。請問:
(一)甲乙間之『僱傭契約』與『授權行為』,效力為何?結論是否因題旨中『父母
事後同意』與否而有所不同?
(二)丙可否以『被詐欺』為由,撤銷A車之買賣契約?
第四題<30分>
甲乙共有一筆土地,雙方協議分割該筆共有土地,由甲取得A部份之所有權,由乙
取得B部份之所有權。在雙方未辦理分割登記前,有第三人丙無權占有該筆土地,
剷除土地上種植之果樹,並在其上設置檳榔攤位營業。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得像已請求依分割協議內容,移轉A部份所有權之權利,是否會罹於時效而
消滅?如是,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起算點為何?
(二)甲乙就土地上果樹被剷除所生之損害,得向丙請求賠償之權利,是否會罹於時
效而消滅?如是,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起算點為何?
(三)甲乙得向丙請求拆除檳榔攤並返還土地的權利,是否會罹於時效而消滅?如是,
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起算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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