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13942001 (橘色的加州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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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上 陈忠五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Tue Jan 10 18:59:28 2012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系定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民国101年1月10日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4.试题卷共3页,计4大题。
第一题<20分>
请就以下所举,分析说明其『法律性质』:
(一)原计画盖建二楼的房屋,依其建筑进度,二楼结构体业已完成,有四面墙及屋顶,
但门窗尚未装设,内部装潢也尚未完成,目前无人居住。该『未完全完工的房屋』,
是否为一独立之『物』?『动产』、『不动产』或仅是『土地之成份』?
(二)长在地上的木瓜树,为一『独立之物』或『土地之成份』?木瓜树上的木瓜成熟,
从木瓜树分离後,为一『消费物』或『非消费物』?『代替物』或『不代替物』?
(三)屋主在原来二楼房屋之上,加盖简陋的第三层楼,属违章建筑,没有门牌号码,但
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及水、电、卫浴设施等,目前出租於他人居住。该『顶楼加盖
房屋』,是否为一独立之『物』?『动产』、『不动产』或仅是『房屋之成份』?
(四)台北市万华区广州街上某房屋,已有二十年屋龄,多年来用做私娼馆用途。该房屋
为一『代替物』或『不代替物』?『融通物』或『不融通物』?
(五)假设前例广州街上房屋的屋主,在该房屋後防火巷上违法盖建一水泥砖造厕所,供
私娼及客户使用。问该厕所为一『动产』、『不动产』或『房屋之成份』?『主物』
或『从物』?『融通物』或『不融通物』?
第二题<30分>是非题(共10题,请注明题号及对错,不必附理由)
(一)甲乙约定,甲以200万元出卖其所有之房屋一栋予乙,惟双方并未以书面订定买卖
契约,亦未签名或盖章,事後甲得主张该买卖房屋之契约不生效力。
(二)甲从小聪颖过人,自国小开始即一路跳级,後以15岁之年龄从台大电机系毕业,
成为最年轻的毕业生,故可认甲的心智成熟度已远超过一般成人,则甲自己订立之
契约,皆为有效。
(三)甲公司招募员工时,皆以制式人事表格,询问应徵者是否有犯罪前科。乙明知其有
偷窃前科,但为避免因此而不被录用,仍勾选『未有犯罪前科』之选项,嗣後获得
甲录用。甲发现其事後,得以受乙诈欺为由,撤销双方之劳动契约。
(四)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第1项前段规定:『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其承购人居住
满一年後,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国民住宅之出售、出典、
赠与或交换违反本条规定者,依同条例第21条第1项第3款规定,『国民住宅主管机
关得收回该住宅及基地,并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强制执行』。甲於购买国民住宅後,
於一个月内即转卖予乙,此一买卖国宅之买卖契约,因违反国民住宅条例规定,故
甲乙间之买卖国宅契约无效。
(五)甲擅自将乙所有之汽车以自己之名义出卖予丙,因甲系出卖乙所有之物,故甲丙间
之买卖契约无效。
(六)甲乙间订立土地买卖契约,在甲将土地交付予乙占有後,乙即取得该土地所有权。
(七)甲女与男友乙二人协议分手,约定乙日後不得再与他人交往,若违反约定,甲得请
求乙给付违约金100万元,该约定系属有效。
(八)12岁之甲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经已成年之乙的授权,以乙之名义与丙订立土地买
卖契约,该买卖契约仍对乙发生效力。
(九)甲於95年12月25日向书商买一批书,当时未立即给付书款,嗣於98年1月5日,书商
整理帐册库存时查知此事,乃向甲请求给付书款。此时甲得以消灭时效已完成为由,
拒绝给付书款。
(十)甲将脚踏车借乙使用一周,不料乙竟将脚踏车拿到『天母二手市集』出卖给善意无
重大过失的丙。乙从此避不见面。三个月後,甲走在路上,认出丙骑着自己的脚踏
车。於此情形,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脚踏车。
第三题<20分>
19岁之甲,受雇於乙开设之中古车行,甲之父母认为学习技术为好事,便同意之。
乙信任甲精明老实,便授予代理权给甲,由其进行车辆买卖事宜。甲展售之A车辆
为一部泡水车,其上只有标示一个『售』字样,丙同意购买该车,但丙未曾就该车
是否为泡水车一事加以询问,甲亦未加以说明。丙事後才得知该车为泡水车。请问:
(一)甲乙间之『雇佣契约』与『授权行为』,效力为何?结论是否因题旨中『父母
事後同意』与否而有所不同?
(二)丙可否以『被诈欺』为由,撤销A车之买卖契约?
第四题<30分>
甲乙共有一笔土地,双方协议分割该笔共有土地,由甲取得A部份之所有权,由乙
取得B部份之所有权。在双方未办理分割登记前,有第三人丙无权占有该笔土地,
铲除土地上种植之果树,并在其上设置槟榔摊位营业。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甲得像已请求依分割协议内容,移转A部份所有权之权利,是否会罹於时效而
消灭?如是,其消灭时效期间为何?起算点为何?
(二)甲乙就土地上果树被铲除所生之损害,得向丙请求赔偿之权利,是否会罹於时
效而消灭?如是,其消灭时效期间为何?起算点为何?
(三)甲乙得向丙请求拆除槟榔摊并返还土地的权利,是否会罹於时效而消灭?如是,
其消灭时效期间为何?起算点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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