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kl555 (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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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試題] 100上 蔡宗珍 憲法 期末考
時間Mon Jan 9 20:30:31 2012
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宗珍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1/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1) 請依序作答;是非題請以每10題為一行,標明題號作答。
(2) 是非題請以O、X作答;所有問題,均應依我國現行有效之憲法規定而作答。
一、是非題(每題2分)
1. 我國現行修憲程序,係由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由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
2. 憲法之修改,經有效同意票超過有效投票數之半數時,即為通過。
3.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任何年滿四十歲之國民
,皆可聯名登記參選,並無取得候選人資格之門檻限制。
4. 在憲政國家,制憲權與修憲權之性質並無不同,皆屬規範性權力。
5. 我國現制下,人民得主張其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聲
請大法官解釋該判決是否牴觸憲法。
6. 憲法中有關修憲機關與修憲程序之規定,涉及憲法本身之存續,因此應屬憲法不
得修改之部分,不得透過修憲程序加以變更。
7.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即使非聲請釋憲之機關與法院,亦
受解釋之拘束。
8. 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9. 行政院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10. 民國96年以後所任命的大法官,任期皆為8年,不得連任。
11. 我國的法律違憲審查制度,是一種分散式制度,各級法院法官皆有法律違憲審
查權。
12. 違憲審查程序中之抽象規範審查制度,無須有訟爭個案存在,即可由有權機關
依聲請進行違憲審查程序。
13. 所謂「具體的規範審查」,係指個案承審法官就欲適用法令的合憲性,附帶地
予以審查的程序,是由個案法官所發動,依各國制度不同,可能由個案法官自
為認定;亦可能授予個案法官提請釋憲之權。
14. 我國現制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審法院乃合而為一,均由15位大法官構成。
15. 釋字大法官解釋666號中,大法官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罰娼
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
失其效力」,則該解釋作成後二年內,除非有修正後之新規定,否原已被大法
官認定為違憲之系爭規定,仍繼續有效。
16. 大法官解釋中若宣告某依法律規定違憲且失效,則所有前曾該法律規定而遭判
決確定之人民,皆得引用大法官解釋而提起再審程序,以資救濟。
17. 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皆須有立法者先行立法,亦即應先制定「基本權法律」
,人民始得具體享有憲法自由權之保障。
18.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關於此處所稱「集會」之意涵
,應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1項有關集會之定義規定以認定之。
19.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
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某甲為退伍軍人,退伍後一直失
業,甲應可依據此一憲法規定,向行政院勞委會請求提供工作機會。
20. 各種多數決表現形式中,加權多數決由於可決門檻較高,因此比起普通多數決
來說,具有更強的民意代表性。
21. 憲法人性尊嚴之保障下,吾人可透過「客體公式」判斷人性尊嚴是否受到侵犯
:凡是人被當成客體而非主體來對待時,即已侵害了他的人性尊嚴。
22. 憲政主義之思想與憲政國家之體制,與所謂「民主集中制」間,並非不能相容
。
23.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人民享有隱私權,此乃憲法規範漏洞,應待修憲解決。
24. 第12屆總統於2008年5月20日就任,任期4年,至下一屆總統就任之日解職。
25. 立法院有審議預算案之權,而預算案代表國家施政之規劃,因此立法院自有權
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或刪減支出之決議。
26. 民主原則要求所有國家權力皆須有由人民直接投票授予民主正當性。
27. 當代憲政主義思想下,憲法授予人民權利,亦課負人民義務;國家享有並獨占
權力,並依憲法規定,對人民主張權利。
28. 依大法官之解釋,不分區立法委員於喪失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
失其立法委員之資格。
29. 我國目前的立法委員之選舉,兼採多數決選制與比例代表選制,選舉人擁有兩
票,其中政黨選舉票部分,係由所有候選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代表共34人,無最低得票數之限制。
30. 憲法自由權之保障,首在授予人民得據以對抗國家權力,因此,自由權之保障
,亦具有界定人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界限的作用。
二、請簡要說明以下概念之內涵(每小題5分)
31. 合憲性解釋
32. 違憲政黨之解散
33. 比例原則
三、甲於98年縣(市)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98年1月25日至98年12月4日),98年12月
2日中午,為彰化縣某候選人站台演講時,公開表示:「...政大未來事件交易所昨
天最新預測資料顯示,我們和對手的比例是40比48,大家要繼續加油。」彰化縣選
委會以甲於投票日前10日內以公開演講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遂裁處甲新台幣50萬元。甲不服,
主張其提到的未來事件交易所的預測數據並非民意調查資料,他並未違法,提起訴
願,遭駁回;甲進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遭判決駁回;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
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34. 甲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侵犯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應屬違憲。請從實體面分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分)
35. 假如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乙認為本案所應適用之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憲之虞,乙應符合哪些要件,始得聲請釋
憲?請依據相關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說明之。(10分)
參考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
論或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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