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leesui (三圈)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上 陳淳文 法學緒論 期末考
時間Mon Jan 9 17:22:15 2012
課程名稱︰法學緒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1.09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 被害者家屬是否有權請求執行死刑?
2. 水污染防治法屬於公法性質或私法?請用所附條文為基礎解釋
3. 甲是一名養豬戶,因為排放畜牧廢水,99年12月被罰鍰十五萬元,但在罰鍰
繳交期限屆滿之前,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修訂成最告最高僅得罰鍰十二萬元,
甲得否請求適用新法,主張自己僅應被罰鍰六千元?
(一)根據第四十條,事業廢水與畜牧業廢水罰鍰金額不同,相異的處罰規則是否
不正義?
(二)甲得否請求適用新法僅罰鍰六千元?
所附條文:(總共有六七條,我不記得全部條文是哪幾條,但確定有以下四條)
第 1 條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
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0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
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
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第 72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
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
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
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忽執行職務之行為,
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
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水體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題意是這樣(因為試卷收回,所以憑記憶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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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95
※ 編輯: leeleesui 來自: 140.112.220.227 (01/09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