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leesui (三圈)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0上 陈淳文 法学绪论 期末考
时间Mon Jan 9 17:22:15 2012
课程名称︰法学绪论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陈淳文
开课学院:社科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01.09
考试时限(分钟):10:20~12: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1. 被害者家属是否有权请求执行死刑?
2. 水污染防治法属於公法性质或私法?请用所附条文为基础解释
3. 甲是一名养猪户,因为排放畜牧废水,99年12月被罚锾十五万元,但在罚锾
缴交期限届满之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修订成最告最高仅得罚锾十二万元,
甲得否请求适用新法,主张自己仅应被罚锾六千元?
(一)根据第四十条,事业废水与畜牧业废水罚锾金额不同,相异的处罚规则是否
不正义?
(二)甲得否请求适用新法仅罚锾六千元?
所附条文:(总共有六七条,我不记得全部条文是哪几条,但确定有以下四条)
第 1 条
为防治水污染,确保水资源之清洁,以维护生态体系,改善生活环境,增
进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40 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排放废(污)水,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八条规定
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
并得废止其排放许可证、简易排放许可文件或勒令歇业。
畜牧业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八条之规定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十二万
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
节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业;必要时,并得废止其排放许可证、简易排
放许可文件或勒令歇业。
第 72 条
事业、污水下水道系统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
疏於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於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
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於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
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为被告,对其怠忽执行职务之行为,
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执行。
高等行政法院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命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
监测监定费用或其他诉讼费用予对维护水体品质有具体贡献之原告。
第一项之书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题意是这样(因为试卷收回,所以凭记忆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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