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d0617 (呼)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0上 黃詩淳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申論題)
時間Wed Nov 30 01:08:03 2011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助理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11/08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申論題(80%)
(一)甲夫、乙妻於民國7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有存款100萬元
,乙有存款100萬元。民國73年,乙生A子,甲購買位於台北市的Z屋,價值800萬元
,作為甲,乙,A之居所,並登記在乙名下。進入民國80年後甲經營公司不善,負債
累累,甲之債權人丙在民國84年12月1日持確定判決聲請查封Z屋。但甲,丙對債務
返還遲遲未達成協議,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的期間經過後,Z屋尚登記於
乙之名義。 問:
1.丙在民國84年12月1日聲請查封乙名下之Z屋有無理由?(10%)
2.丙在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的期間經過後,可否繼續對乙屋強制執行?(20%)
(二)承上,民國90年後甲公司之狀況逐漸好轉,東山再起,還清了債務,使Z屋免於
被拍賣 ; 並每個月於家用之外,額外給付乙5000元之零用金。但好景不常,甲得勢
後在外拈花惹草,甲,乙逐漸貌合神離。甲,乙於民國93年1月協議離婚,此時甲對戊
銀行尚有200萬元之貸款未清償完畢,另有銀行存款(包括婚前財產)共三百萬元 ;乙
之存款(包括婚前財產)共有200萬元,其中包括10萬元為甲給付乙之零用金。Z屋則
價值上漲為1000萬元,仍登記於乙之名下。 問:
1.民法第1030條之一乃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時始新增之條文,計算甲,乙之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時,應否計入民國73年購買之Z屋?(15%)
2.甲給付乙之十萬元零用金性質為何? 甲,乙應如何為剩餘財產分配?(20%)
(三)據報載,家住北部的甲女在民國97年2月與乙男結婚,一個多月後,甲與乙鬧意
見,一氣之下獨自到歐洲散心,在荷蘭認識丙男,兩人陷入情網,同居一個多月,期
間發生性關係,甲因而受孕。甲返國後發現懷孕,打電話告訴丙,丙滿心期待要來台
灣看女兒 ; 不料,甲後來生下金髮碧眼的「混血洋娃娃」A後,與乙重修舊好,兩人
同意共同扶養A,乙為A報戶口。丙於98年滿心歡喜的來台看女兒,結果甲避不見面,
不但拒絕將A交給丙,更不讓他看A,丙四處碰壁只好打官司,訴請確認乙與A的親子
關係不存在,結果敗訴。 問:何以丙與A有血緣關係,卻得到敗訴的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4.172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11/30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