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d0617 (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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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上 黄诗淳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申论题)
时间Wed Nov 30 01:08:03 2011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黄诗淳 助理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11/08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申论题(80%)
(一)甲夫、乙妻於民国70年结婚,未约定夫妻财产制。结婚时,甲有存款100万元
,乙有存款100万元。民国73年,乙生A子,甲购买位於台北市的Z屋,价值800万元
,作为甲,乙,A之居所,并登记在乙名下。进入民国80年後甲经营公司不善,负债
累累,甲之债权人丙在民国84年12月1日持确定判决声请查封Z屋。但甲,丙对债务
返还迟迟未达成协议,亲属编施行法第六条之一规定的期间经过後,Z屋尚登记於
乙之名义。 问:
1.丙在民国84年12月1日声请查封乙名下之Z屋有无理由?(10%)
2.丙在亲属编施行法第六条之一规定的期间经过後,可否继续对乙屋强制执行?(20%)
(二)承上,民国90年後甲公司之状况逐渐好转,东山再起,还清了债务,使Z屋免於
被拍卖 ; 并每个月於家用之外,额外给付乙5000元之零用金。但好景不常,甲得势
後在外拈花惹草,甲,乙逐渐貌合神离。甲,乙於民国93年1月协议离婚,此时甲对戊
银行尚有200万元之贷款未清偿完毕,另有银行存款(包括婚前财产)共三百万元 ;乙
之存款(包括婚前财产)共有200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为甲给付乙之零用金。Z屋则
价值上涨为1000万元,仍登记於乙之名下。 问:
1.民法第1030条之一乃民国74年6月3日修正时始新增之条文,计算甲,乙之剩余财产
差额分配时,应否计入民国73年购买之Z屋?(15%)
2.甲给付乙之十万元零用金性质为何? 甲,乙应如何为剩余财产分配?(20%)
(三)据报载,家住北部的甲女在民国97年2月与乙男结婚,一个多月後,甲与乙闹意
见,一气之下独自到欧洲散心,在荷兰认识丙男,两人陷入情网,同居一个多月,期
间发生性关系,甲因而受孕。甲返国後发现怀孕,打电话告诉丙,丙满心期待要来台
湾看女儿 ; 不料,甲後来生下金发碧眼的「混血洋娃娃」A後,与乙重修旧好,两人
同意共同扶养A,乙为A报户口。丙於98年满心欢喜的来台看女儿,结果甲避不见面,
不但拒绝将A交给丙,更不让他看A,丙四处碰壁只好打官司,诉请确认乙与A的亲子
关系不存在,结果败诉。 问:何以丙与A有血缘关系,却得到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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