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esa81513 (荒人)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下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一 第二次小考
時間Sat Jun 25 22:50:16 2011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年5月20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4.試題卷共2頁,計三大題。
第一題(40分)
甲建設公司推出一項預售屋賣賣方案,於預售屋廣告上載明:「裝潢及設備讓您有
宛如置身於花都巴黎般的貴族享受」、「頂樓設有游泳池,讓您二十四小時免費使
用」等用語,但在廣告中卻也記載「本廣告僅供參考,內容以正式契約書為準」。
丙因想購買一間房屋贈送給即將新婚的兒子丁,於是在看了廣告後,前往訂立房屋
買賣契約,並約定該屋完成後,由丁逕向甲請求移轉交付房屋。該屋完成並交屋
後,汀認為裝潢及設備品味不足,並沒有讓他有置身於巴黎般的貴族享受,且頂樓
亦未設有游泳池,加以房屋因為與甲有承攬關係的承包商乙當初施工不當,造成嚴
重漏水。試問:
(一)何人得像甲請求交付系爭房屋並移轉所有權?
(二)丁得否向甲乙「系爭房屋與廣告內容未合」為由,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不
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結論是否因廣告中是否記載「參考條款」而有所不同?
(三)丁得否向甲以「房屋嚴重漏水」為由,依民法第 227條規定請求不完全給付之
損害賠償?此時,甲得否以「該等瑕疵係承包商乙所造成,甲對支並無指揮監督權
限,因此不可歸責於甲」為抗辯?
(四)丁得否以「房屋嚴重漏水」為由,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第二題(30分)
甲有A屋一棟,與乙訂立一紙租期二年之租賃契約書。嗣後,由於乙經濟拮据無
法支付租金,便與朋友丙商議由其代為繳納租金,出租人甲亦同意之。租賃關係
存續中,甲又發覺未來房價將因政府大力打房而滑落,加上甲近日急需現金周
轉,便將A屋出賣於丁,並交付移轉之。試問:何人得向何人請求支付租金?
第三題(30分)
王老師號稱上通天文,下知地理,並預測台灣於2011年(下同) 5月11日將發生大地
震!甲為王老師之信徒,對上述預言深信不疑,便在南投埔里購得一貨櫃屋,作為
將來地震來臨時之避難處所。乙為一間國際海運公司,由於近來貨櫃短缺,乙知悉
此事後,便邀請甲於 4月30日當面協商貨櫃交易事宜。雙方達成共識:「倘若 5月
11日台灣未發生地震,甲願將該閒置之貨櫃屋無償贈與於乙。」 5月11日,台灣平
靜如昔,並未發生任何地震。試問:
(一)由於業務迫切需要,乙公司於5月5日向甲請求交付貨櫃,是否有理由?甲是
否得以「履行期尚未屆至」作為抗辯?
(二) 5月12日,甲仍堅信地震終將來臨,認為有繼續保留貨櫃屋做為己用之必
要,其是否得向乙公司表示反悔之意思,不再依約將其貨櫃交付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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