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esa81513 (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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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9下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一 第二次小考
时间Sat Jun 25 22:50:16 2011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老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0年5月20日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4.试题卷共2页,计三大题。
第一题(40分)
甲建设公司推出一项预售屋卖卖方案,於预售屋广告上载明:「装潢及设备让您有
宛如置身於花都巴黎般的贵族享受」、「顶楼设有游泳池,让您二十四小时免费使
用」等用语,但在广告中却也记载「本广告仅供参考,内容以正式契约书为准」。
丙因想购买一间房屋赠送给即将新婚的儿子丁,於是在看了广告後,前往订立房屋
买卖契约,并约定该屋完成後,由丁迳向甲请求移转交付房屋。该屋完成并交屋
後,汀认为装潢及设备品味不足,并没有让他有置身於巴黎般的贵族享受,且顶楼
亦未设有游泳池,加以房屋因为与甲有承揽关系的承包商乙当初施工不当,造成严
重漏水。试问:
(一)何人得像甲请求交付系争房屋并移转所有权?
(二)丁得否向甲乙「系争房屋与广告内容未合」为由,依民法第227条规定请求不
完全给付之损害赔偿?结论是否因广告中是否记载「参考条款」而有所不同?
(三)丁得否向甲以「房屋严重漏水」为由,依民法第 227条规定请求不完全给付之
损害赔偿?此时,甲得否以「该等瑕疵系承包商乙所造成,甲对支并无指挥监督权
限,因此不可归责於甲」为抗辩?
(四)丁得否以「房屋严重漏水」为由,依民法第359条规定解除买卖契约?
第二题(30分)
甲有A屋一栋,与乙订立一纸租期二年之租赁契约书。嗣後,由於乙经济拮据无
法支付租金,便与朋友丙商议由其代为缴纳租金,出租人甲亦同意之。租赁关系
存续中,甲又发觉未来房价将因政府大力打房而滑落,加上甲近日急需现金周
转,便将A屋出卖於丁,并交付移转之。试问:何人得向何人请求支付租金?
第三题(30分)
王老师号称上通天文,下知地理,并预测台湾於2011年(下同) 5月11日将发生大地
震!甲为王老师之信徒,对上述预言深信不疑,便在南投埔里购得一货柜屋,作为
将来地震来临时之避难处所。乙为一间国际海运公司,由於近来货柜短缺,乙知悉
此事後,便邀请甲於 4月30日当面协商货柜交易事宜。双方达成共识:「倘若 5月
11日台湾未发生地震,甲愿将该闲置之货柜屋无偿赠与於乙。」 5月11日,台湾平
静如昔,并未发生任何地震。试问:
(一)由於业务迫切需要,乙公司於5月5日向甲请求交付货柜,是否有理由?甲是
否得以「履行期尚未届至」作为抗辩?
(二) 5月12日,甲仍坚信地震终将来临,认为有继续保留货柜屋做为己用之必
要,其是否得向乙公司表示反悔之意思,不再依约将其货柜交付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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