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boisold (manboisold)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下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時間Sat Jun 25 12:43:20 2011
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法律系司法、法學組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06/2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今之台灣社會有許多人對「恐龍法官」不以為然,法律界亦從各自不同的立場倡議各
種「司法改革」,近來立法院則以制定「法官法」的方式來回應這些批評聲浪。試從
法律史的角度,來回答以下的問題︰
(一)請從思想觀念、法律制度、實際運作等面向來說明︰為什麼清治時期的台灣,
根本沒有今之司法行政分立、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概念。
(二)近代西方為什麼會發展出「司法」的觀念,在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上又是透過
怎樣的制度性安排,包括所謂「訴訟上的三面關係」,來具體化這種「司法」的意涵
。對此,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存在著什麼差異嗎?
(三)在台灣歷史上,首度引進西方法治的日治時期,在國家法律制度上是否完全採
取前述近代西方式司法制度?若沒有,其原因何在?日治五十年中,不同時期的台灣
人對這樣的司法制度可能會有怎樣的反應?
(四)二次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法制施行於台灣,關於刑事司法及民事司法的制度
,是否完全前述近代西方式司法制度?若沒有,其原因何在?今之台灣社會一般人「
是」如何看待法制上繼受自近代西方的司法概念?(或者說,華人法律傳統是否仍某
程度支配著人民對這件事的思維?)
(五)在日治時期及中華民國時期(「國治時期」加上「當代」),關於法官/判官、
檢察官、辯護士/律師的培育及任用制度,是否符合具有現代法理念之司法制度的期待
或要求?請具體指出特定制度的內涵,再針對該制度提出評論。
(共計五十分,每子題十分)
二、假設1880年林家在今之臺北市景美像鄰人承買一塊土地,在買賣契字上,就該土
地於說明「四至」後寫著︰「年納馬料大租谷五石」。於1915年,林家就該土地
與陳家的家長陳甲議定買賣,並交付土地給陳甲占有使用收益。陳甲有兩子︰陳乙(
兄)及陳丙(弟),與一女︰陳丁(妹)。1940年陳甲死亡,由陳乙與陳丙繼續
占有使用收益該土地,此時陳丁業已出嫁。1947年時該土地於登記簿上仍登載為
陳甲所有,陳乙乃以身為一家之長而前往政府機關辦理申報,以致在登記簿上僅陳乙
被登載為所有人。於2011年,陳丙之孫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土地原係其祖父
陳丙與陳乙共同繼承自陳甲。請問今之法院及律師為解決這項法律爭議,必須先了解
台灣法律史上哪一些有關土地法制的變遷?請敘述在上揭各個事實發生的時間點,台
灣存在的土地法律制度或關於親屬繼承的制度是什麼,或已經歷了什麼樣的法制改革
(例如在1905年、1923年、1945年),據以闡述在法律上各個家或各個
個人對該土地所擁有的利益或權利是什麼,從而指出於今陳丙之孫在訴訟上所為的請
求是否有理由。(共計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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