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o19900520 (大布)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下 沈冠伶 非訟事件法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24 13:19:03 2011
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司法組必選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6.24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得參閱不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各題
一、甲、乙婚姻關係中生一子丙,於丙六歲時,甲、乙雙方協議離婚,並約定由甲、乙
共同行使對丙之親權,但由甲負責照顧丙,與丙共同居住;乙於每個月提供丙新台
幣一萬元作為扶養費,且應於每月一日給付而由甲代為受領。惟離婚經過兩年後,
乙開始不按月給付扶養費,並避不見面,致甲常因未能單獨行使親權而有不利於未
成年子女之情事發生。且丙就讀小學後,因教育費用增加,一萬元之扶養費已不足
夠。甲遂就教於律師應如何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及給付扶養費等事,如您是甲之律
師,請回答甲下列之問題:(50%)
(1)關於改定親權事件應進行之法院程序為何?是否要進行公開審理及言詞辯論?
(2)有關扶養費給付部分,就乙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甲並不清楚,亦難能舉證,是否就
不能獲得有利裁判?
(3)丙是否要出庭陳述意見?由於丙尚未滿二十歲,是否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
?丙在程序上之身分,為關係人或證人?
(4)如第一審為甲不利之裁判,有無審級救濟途徑?應向何法院提出?丙得否以自己名
義獨立提起上訴?
(5)於改定親權及扶養費請求事件繫屬中,如乙爭執丙並非親生子女,而係甲與丁所生
,並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時,對於改定親權及扶養費請求事件之程序進行,有無或如
何影響?
二、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給丁,租期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丙向乙借款新台
幣一千萬元,由甲提供A屋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予乙,乙以丙逾清償期未還款為理
由,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向法院聲請拍賣A屋。問:(50%)
(1)甲如抗辯,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實已經清償,抵押權應已不存在,僅抵押權登記
尚未塗銷,故請求法院駁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法院得否就此抗辯為審理、判斷?
(2)法院是否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
(3)法院如裁定准許拍賣A屋,何人得就此裁定提起抗告?
(4)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就抵押權存在之認定,是否具有既判力?甲得否另行起
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
(5)就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當事人得否聲請再審以資救濟?法院得否依職權撤銷或
變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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