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o19900520 (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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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9下 沈冠伶 非讼事件法 期末考
时间Fri Jun 24 13:19:03 2011
课程名称︰非讼事件法
课程性质︰司法组必选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0.6.24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es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得参阅不附判解之六法全书
请附理由说明下列各题
一、甲、乙婚姻关系中生一子丙,於丙六岁时,甲、乙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由甲、乙
共同行使对丙之亲权,但由甲负责照顾丙,与丙共同居住;乙於每个月提供丙新台
币一万元作为扶养费,且应於每月一日给付而由甲代为受领。惟离婚经过两年後,
乙开始不按月给付扶养费,并避不见面,致甲常因未能单独行使亲权而有不利於未
成年子女之情事发生。且丙就读小学後,因教育费用增加,一万元之扶养费已不足
够。甲遂就教於律师应如何向法院请求改定亲权及给付扶养费等事,如您是甲之律
师,请回答甲下列之问题:(50%)
(1)关於改定亲权事件应进行之法院程序为何?是否要进行公开审理及言词辩论?
(2)有关扶养费给付部分,就乙之财产及收入状况,甲并不清楚,亦难能举证,是否就
不能获得有利裁判?
(3)丙是否要出庭陈述意见?由於丙尚未满二十岁,是否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程序行为
?丙在程序上之身分,为关系人或证人?
(4)如第一审为甲不利之裁判,有无审级救济途径?应向何法院提出?丙得否以自己名
义独立提起上诉?
(5)於改定亲权及扶养费请求事件系属中,如乙争执丙并非亲生子女,而系甲与丁所生
,并提起否认子女之诉时,对於改定亲权及扶养费请求事件之程序进行,有无或如
何影响?
二、甲将其所有之A屋出租给丁,租期至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丙向乙借款新台
币一千万元,由甲提供A屋作为担保设定抵押权予乙,乙以丙逾清偿期未还款为理
由,於民国一百年六月一日向法院声请拍卖A屋。问:(50%)
(1)甲如抗辩,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实已经清偿,抵押权应已不存在,仅抵押权登记
尚未涂销,故请求法院驳回拍卖抵押物之声请,法院得否就此抗辩为审理、判断?
(2)法院是否应依非讼事件法第32条,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及证据?
(3)法院如裁定准许拍卖A屋,何人得就此裁定提起抗告?
(4)拍卖抵押物之裁定确定後,就抵押权存在之认定,是否具有既判力?甲得否另行起
诉,将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系争抵押权不存在?
(5)就准予拍卖抵押物之裁定,当事人得否声请再审以资救济?法院得否依职权撤销或
变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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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oo19900520 来自: 140.112.7.214 (06/2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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