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rdonhank (格瑞拉)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下 廖義男 土地法規 期末考
時間Thu Jun 23 23:52:54 2011
課程名稱︰土地法規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廖義男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06.2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甲市政府已以計畫興建體育場地為由,於2001年經內政部核准徵收乙之A地,
並依徵收當時公告現值發給補償費三千萬完竣。三年後,已發現A地上所興建
者並非體育場而是做為國民中學校地使用,問:
1.
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其依據何在?其主張之對象為甲市政府或內政部?
2.
以A地上已建有學校教室建築物等並以如其不能使用將重大損害公益為由,
駁回乙之請求,其理由是否正當?
3.
如乙之請求被駁回者,應提起何種訴訟?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二、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繼承市值四百五十萬元之A地,辦理繼承登記後,甲乙兩人
因合夥經商失敗迫切需錢周轉,竟未知會秉,及共同將A地全部以三百萬元賣
與丁,且未提出丙乙受領一百萬元之證明,該管地政事務所B即將該地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三個月後,丁又將該A地賣予善意之戊並辦理移轉登記完
畢。此時丙始知其土地應有部分已被轉賣,問:
1.
丙請求地政事務所B塗銷該移轉所有權與丁及再移轉所有權予戊之登記,有無理
由?
2.
丙對甲乙能主張如何之權利?
3.
如甲乙已無資力滿足丙之請求,丙得否及如何請求地政事務所B應負賠償責任?
三、
司法院釋字第336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法第50條就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
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劃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如人民甲之土地經A政府乙法公布實施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劃為第一期發展地
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但經二十年後,A市政府仍未取得之者,甲主張其權利受
有損害,其主張有無理由?能否及如何採取救濟或訴訟途徑以維護其權利?
配分:一、30 二、30 三、40
准參考六法全書(土地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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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廖老師說可能只會再開一學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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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8.145
※ 編輯: gordonhank 來自: 140.112.218.145 (06/23 23:55)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23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