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hei (愛國者)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下 陳淳文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期末考
時間Thu Jun 23 20:40:01 2011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課程性質︰政治系共同必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政論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6.23
考試時限(分鐘):12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分段分點論述
一、請闡述憲法第八條有關人身自由的規範意旨重心(10%)與其規範理由(10%)。
二、請簡述釋字第476號解釋的法律爭點(10%)並請提出
反對476號解釋文所持之立場的
法律論述(20%)。
三、甲為政治系畢業,畢業前夕曾因在學校操場遛鳥,被依妨害風化起訴,判刑確定。甲
不曾取得過街頭藝人表演證,且在某政黨擔任專職黨工,領有高於法定最低工資之薪資。
甲曾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參加表演證之考試,但因其資格不符於99年5月被退件。甲雖
無表演證,卻仍於99年6月在台北101大樓正門口旁的人行道上進行表演。其表演內容包括
以硬紙板繪製的一個藍色馬桶與一隻綠色老鷹。甲一邊用腳踩踏地上繪有藍色馬桶的硬紙
板,一邊高舉綠色老鷹,並口述:「爛馬桶即將被碾碎,美麗的綠色小鷹正要展翅遨翔。
愛台灣的人應該踩碎爛馬桶,並隨著綠色小鷹一起飛翔。」甲接著又將各種穢物丟進身旁
擺的一個破舊的真馬桶裡,並高喊:「我們為爛馬桶吃垃圾!爛馬桶只能吃垃圾。」此次
表演行為遭台北市政府依街頭藝人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以10萬元罰鍰,以及同條
第二項規定處以20萬元罰鍰。
甲不服,向其律師提出以下兩個問題;您為其律師,請以詳細之說理,依序回答甲的兩個
問題:
(一)有關街頭藝人表演證之資格規範是否合憲?(25%)
(二)有關街頭藝人表演內容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25%)
街頭藝人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交通與公序良俗,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欲利用公共空間從事藝術表演者,須先取得當地政府所核發之表演證後,方得
為。
取得表演證後,若取得專職工作,即應將表演證繳回。
第三條:街頭藝人表演之內容應以藝術性與娛樂性為主,並不得影響善良風俗。
第四條:凡藝術科系畢業或曾有表演藝術經驗之未就業或失業者,得申請街頭藝人表演證
。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表演證:
一、有專職工作,且其薪資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者。
二、曾有妨害風化前科判刑確定者。
三、曾領有表演證,但因違法演出而被撤銷表演證者。
四、未曾領有表演證,但因違法演出而處罰者。
第五條: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處十萬至二十萬罰鍰。
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處十五萬至三十萬罰鍰,並撤銷表演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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