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hei (爱国者)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9下 陈淳文 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二 期末考
时间Thu Jun 23 20:40:01 2011
课程名称︰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二
课程性质︰政治系共同必修
课程教师︰陈淳文
开课学院:社科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政论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6.23
考试时限(分钟):125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分段分点论述
一、请阐述宪法第八条有关人身自由的规范意旨重心(10%)与其规范理由(10%)。
二、请简述释字第476号解释的法律争点(10%)并请提出
反对476号解释文所持之立场的
法律论述(20%)。
三、甲为政治系毕业,毕业前夕曾因在学校操场遛鸟,被依妨害风化起诉,判刑确定。甲
不曾取得过街头艺人表演证,且在某政党担任专职党工,领有高於法定最低工资之薪资。
甲曾向台北市政府申请参加表演证之考试,但因其资格不符於99年5月被退件。甲虽
无表演证,却仍於99年6月在台北101大楼正门口旁的人行道上进行表演。其表演内容包括
以硬纸板绘制的一个蓝色马桶与一只绿色老鹰。甲一边用脚踩踏地上绘有蓝色马桶的硬纸
板,一边高举绿色老鹰,并口述:「烂马桶即将被碾碎,美丽的绿色小鹰正要展翅遨翔。
爱台湾的人应该踩碎烂马桶,并随着绿色小鹰一起飞翔。」甲接着又将各种秽物丢进身旁
摆的一个破旧的真马桶里,并高喊:「我们为烂马桶吃垃圾!烂马桶只能吃垃圾。」此次
表演行为遭台北市政府依街头艺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以10万元罚锾,以及同条
第二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锾。
甲不服,向其律师提出以下两个问题;您为其律师,请以详细之说理,依序回答甲的两个
问题:
(一)有关街头艺人表演证之资格规范是否合宪?(25%)
(二)有关街头艺人表演内容的相关规定是否合宪?(25%)
街头艺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秩序、公共交通与公序良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欲利用公共空间从事艺术表演者,须先取得当地政府所核发之表演证後,方得
为。
取得表演证後,若取得专职工作,即应将表演证缴回。
第三条:街头艺人表演之内容应以艺术性与娱乐性为主,并不得影响善良风俗。
第四条:凡艺术科系毕业或曾有表演艺术经验之未就业或失业者,得申请街头艺人表演证
。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表演证:
一、有专职工作,且其薪资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者。
二、曾有妨害风化前科判刑确定者。
三、曾领有表演证,但因违法演出而被撤销表演证者。
四、未曾领有表演证,但因违法演出而处罚者。
第五条:违反第二条之规定者,处十万至二十万罚锾。
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者,处十五万至三十万罚锾,并撤销表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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