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uniu (奈央)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下 林明昕 行政法進階 期末考
時間Tue Jun 21 21:13:25 2011
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
課程性質︰群組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一、某甲所有之一棟建物遭建管單位以違章為由限期拆除;某甲不服,遂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惟由於我國現行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均採行所謂「執行不停止」原則,因此建管單位於期限屆滿後,
遂不待某甲所提之訴願及行政訴訟結果為何,而依法強制拆除系爭建物。今
甲若就此一拆除結果請求國家賠償時,建管單位得否主張「第一次權利救濟
優先性」之原則,拒絕賠償?(30分)
二、在國家責任體系中,德國學說與實務發展出一套含公務員關係、公法上寄託
關係、公共設施利用關係...等所謂「公法上債之關係」請求權基礎,
而為我國行政法學所繼受。試問:此種請求權基礎,為何不存在於私法
法律關係的領域,而卻獨存於公法法律關係?(20分)
三、生活潦倒的某甲依法向某市社會局申請救濟金;經審查後,社會局向甲寄發
核定書,通知每月固定發放救濟金新臺幣3000元整,為期5年。嗣後,由
於社會局會計作業不慎,以至於每月均固定匯入甲設於郵局的帳戶5000元
整。對於社會局如此溢發的情事,甲自始察覺,但不以為意,認為反正錯不
在己,因此每月的5000元均照樣花用,乃至所剩無幾。兩年後,社會局因
結算而發現錯誤,遂自即日起,僅改匯原核定之3000元整,並同時另以一
行政處分書合法送達於甲,要求其於一定期限內退換溢領的救濟金新臺幣
48000元整,不計利息,否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試問:(50分)
(一)社會局於兩年後發現錯誤,而自即日起改匯3000元之作法,是否合
法?(10分)
(二)社會局向甲索回溢領的救濟金,有無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法律基
礎?而社會局於索回該款項前,有無先行撤銷原核定書的必要?(20分)
(三)社會局以行政處分要求甲退還溢領救濟金之作法是否合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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