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uniu (奈央)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9下 林明昕 行政法进阶 期末考
时间Tue Jun 21 21:13:25 2011
课程名称︰行政法进阶
课程性质︰群组选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0.06.16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试题 :
请把握重点,仅以答案卷之一张前後两页为度作答,勿长篇大论。
一、某甲所有之一栋建物遭建管单位以违章为由限期拆除;某甲不服,遂依法提
起诉愿及行政诉讼。惟由於我国现行诉愿法第93条第1项及行政诉讼法第
116条第1项均采行所谓「执行不停止」原则,因此建管单位於期限届满後,
遂不待某甲所提之诉愿及行政诉讼结果为何,而依法强制拆除系争建物。今
甲若就此一拆除结果请求国家赔偿时,建管单位得否主张「第一次权利救济
优先性」之原则,拒绝赔偿?(30分)
二、在国家责任体系中,德国学说与实务发展出一套含公务员关系、公法上寄托
关系、公共设施利用关系...等所谓「公法上债之关系」请求权基础,
而为我国行政法学所继受。试问:此种请求权基础,为何不存在於私法
法律关系的领域,而却独存於公法法律关系?(20分)
三、生活潦倒的某甲依法向某市社会局申请救济金;经审查後,社会局向甲寄发
核定书,通知每月固定发放救济金新台币3000元整,为期5年。嗣後,由
於社会局会计作业不慎,以至於每月均固定汇入甲设於邮局的帐户5000元
整。对於社会局如此溢发的情事,甲自始察觉,但不以为意,认为反正错不
在己,因此每月的5000元均照样花用,乃至所剩无几。两年後,社会局因
结算而发现错误,遂自即日起,仅改汇原核定之3000元整,并同时另以一
行政处分书合法送达於甲,要求其於一定期限内退换溢领的救济金新台币
48000元整,不计利息,否则依法移送行政执行。试问:(50分)
(一)社会局於两年後发现错误,而自即日起改汇3000元之作法,是否合
法?(10分)
(二)社会局向甲索回溢领的救济金,有无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法律基
础?而社会局於索回该款项前,有无先行撤销原核定书的必要?(20分)
(三)社会局以行政处分要求甲退还溢领救济金之作法是否合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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