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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5.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 希按照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選擇題並請簡要回答個選項正確與否之理由 (一)原告甲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列乙為被告,像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    判決「乙應支付甲八十萬元」,主張事實略為:甲於九十六年九月一日    將一百五十萬元交給乙點收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同額現款;為    此乙於同日簽發面額為一百五十萬元、到期日為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之本票一紙交予甲收執,詎料乙迄今尚未償還,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    稱「前訴訟」)。下列何者為正確?    1. 本件訴訟為一部訴求,應不合法。    2.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給付請求權。    3. 甲得就票款請求及借款請求排列審理上先後順序之預備合併。    4. 甲得另外起訴,再對乙起訴請求給付同一筆借款之餘額七十萬元,因      為訴訟上請求不相同。 (二)承上(一),設乙於本案審理中答辯稱:甲未曾交付上開一百五十萬元予    乙,且乙對甲有價今債權二百萬元,據此乙向甲表示抵銷,所以甲之請求    為無理由等語。下列何者正確?    1. 法院一概必須審理判斷工作抵銷之價金債權是否存在。    2. 甲於第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得於第二審中就工作抵銷之價金債權餘      額為訴之追加,確認系爭價金債權於超過抵銷之餘額部分不存在。    3. 乙於第二審就第一審供作抵銷之債權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時,應      經甲同意,以保障甲之審級利益。    4. 乙得於前訴訟繫屬中,另行起訴請求償還同一筆價金債權一百五十萬      元。 (三)甲1起訴將甲2、甲3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因繼    承而取得之A地(以下稱「本訴訟」),甲2提出抗辯:甲1、甲2、甲3    曾經成立分割A地之協議云云。甲1則主張:系爭協議係因錯誤而成立,    甲1已經對甲2、甲3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云云。下列何者為正確?    1. 甲1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訴訟中追加請求甲2、甲3履行分割協議,應不      合法。 2. 甲1如位於本訴訟中請求履行分割協議時,甲2、甲3得提起反訴請求      甲1履行分割協議。    3.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基礎事實與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      款所稱之原因事實,在概念及範圍上均一致。    4.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由准予分割分割共有物與請求命履行分割協議,二      者均係為使共有物分割,應為同一訴訟標的。 (四)承上(三),於共有物未分割前,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    決命乙將A地返還予甲1、甲2、甲3。下列何者為正確?    1. 甲2如拒絕與甲1成為共同原告,則甲1之訴為欠缺原告適格,應受敗      訴判決。    2. 甲1如將訴訟告知於甲2,由於甲2為共有人,因此甲2僅得輔助甲1      為參加人,不得輔助參加於乙。    3. 甲3如不欲與甲1共同起訴,甲1得向法院聲請命甲3為共同原告。    4. 乙得於本訴訟第二審繫屬中,將甲1及訴外人甲2、甲3列為反訴被告,      請求法院確認乙於A地有地上權。 (五)甲起訴將連帶保證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100萬元(    以下稱「前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對甲借款100萬元,    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丙,均無效果,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為此起訴請    求乙應為給付云云。乙則抗辯:丙已對甲清償系爭借款,況且,連帶保證契    約係出於錯誤而成立,乙曾向甲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云云。下列何者正確?    1. 於前訴訟繫屬中,甲得隨時追加主債務人丙為共同被告。    2. 如甲起訴時已將主債務人丙列為共同被告,則丙關於借款債務之認諾,效      力及於乙,法院應直接對乙、丙為敗訴判決。    3. 甲如為將丙列為共同被告,則於第二審訴訟繫屬中,甲得另行對丙起入返      還同一筆借款100萬元之訴訟。    4. 丙如輔助參加於乙,前訴訟乙受敗訴判決確定並清償系爭債務後,對丙提      起求償之後訴訟時,由於丙非前訴訟之當事人,判決效力不及於丙,其得      對乙爭執主債務不存在。 二、原告甲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   應將A屋返還予甲,並支付甲六萬元」,主張事實略為:甲於九十六年九月一日   將A屋交給乙占有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該屋;又,乙於同日簽發面額各   為二萬元之支票共十二張交予甲收執、票載日期分別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之   每月二十日,詎料乙迄今尚未返還A屋;而甲所執該等支票中票載日期最後之三   張均未獲兌現,為此提起本訴,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票款支付請求權,請求   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下稱「前訴訟」)。對此,乙答辯稱:乙未曾向甲承租A   屋,亦無租金債務,所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問:(20%)    1. 設受訴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甲對乙有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而無租賃物返      還請求權。於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 甲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中主張其為A屋之所有權人,欲對乙追加所有      物返還請求權,乙則表明不同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假消費者保護團體列P公司為被告,向該管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不作為請求訴訟,   求為判決命P停止其自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陸續刊登某項產品銷售廣告於報紙之   行為(下稱「前訴訟」)。問:(30%)    1. 假設前訴訟繫屬中,乙消費者保護團體又列P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      明求為判決命P停止刊登銷售廣告於報紙之行為(下稱「後訴訟」)。此時,      如何判斷後訴訟是否違反起訴之合法要件?    2. 在乙參與前訴訟以後之程序上,如甲有意撤回前訴訟之起訴時,應否得乙之      同意?    3. 在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請求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前訴訟後,乙可否對該判決      提起上訴?甲可否將乙對該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予以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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