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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5.6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 希按照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选择题并请简要回答个选项正确与否之理由 (一)原告甲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列乙为被告,像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为    判决「乙应支付甲八十万元」,主张事实略为:甲於九十六年九月一日    将一百五十万元交给乙点收使用,约定乙应於一年内返还同额现款;为    此乙於同日签发面额为一百五十万元、到期日为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之本票一纸交予甲收执,讵料乙迄今尚未偿还,为此提起本诉等语(下    称「前诉讼」)。下列何者为正确?    1. 本件诉讼为一部诉求,应不合法。    2. 本件诉讼之诉讼标的为借款返还请求权及票款给付请求权。    3. 甲得就票款请求及借款请求排列审理上先後顺序之预备合并。    4. 甲得另外起诉,再对乙起诉请求给付同一笔借款之余额七十万元,因      为诉讼上请求不相同。 (二)承上(一),设乙於本案审理中答辩称:甲未曾交付上开一百五十万元予    乙,且乙对甲有价今债权二百万元,据此乙向甲表示抵销,所以甲之请求    为无理由等语。下列何者正确?    1. 法院一概必须审理判断工作抵销之价金债权是否存在。    2. 甲於第一审败诉後提起上诉,得於第二审中就工作抵销之价金债权余      额为诉之追加,确认系争价金债权於超过抵销之余额部分不存在。    3. 乙於第二审就第一审供作抵销之债权余额提起反诉请求甲给付时,应      经甲同意,以保障甲之审级利益。    4. 乙得於前诉讼系属中,另行起诉请求偿还同一笔价金债权一百五十万      元。 (三)甲1起诉将甲2、甲3列为共同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请求裁判分割因继    承而取得之A地(以下称「本诉讼」),甲2提出抗辩:甲1、甲2、甲3    曾经成立分割A地之协议云云。甲1则主张:系争协议系因错误而成立,    甲1已经对甲2、甲3为撤销之意思表示云云。下列何者为正确?    1. 甲1於本诉讼之第一审诉讼中追加请求甲2、甲3履行分割协议,应不      合法。 2. 甲1如位於本诉讼中请求履行分割协议时,甲2、甲3得提起反诉请求      甲1履行分割协议。    3.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第2款所称之基础事实与同法第244条第1项第2      款所称之原因事实,在概念及范围上均一致。    4.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由准予分割分割共有物与请求命履行分割协议,二      者均系为使共有物分割,应为同一诉讼标的。 (四)承上(三),於共有物未分割前,甲1单独起诉将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    决命乙将A地返还予甲1、甲2、甲3。下列何者为正确?    1. 甲2如拒绝与甲1成为共同原告,则甲1之诉为欠缺原告适格,应受败      诉判决。    2. 甲1如将诉讼告知於甲2,由於甲2为共有人,因此甲2仅得辅助甲1      为参加人,不得辅助参加於乙。    3. 甲3如不欲与甲1共同起诉,甲1得向法院声请命甲3为共同原告。    4. 乙得於本诉讼第二审系属中,将甲1及诉外人甲2、甲3列为反诉被告,      请求法院确认乙於A地有地上权。 (五)甲起诉将连带保证人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命乙应给付甲100万元(    以下称「前诉讼」),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丙对甲借款100万元,    逾期未返还,经多次催告丙,均无效果,乙为丙之连带保证人,为此起诉请    求乙应为给付云云。乙则抗辩:丙已对甲清偿系争借款,况且,连带保证契    约系出於错误而成立,乙曾向甲为撤销之意思表示云云。下列何者正确?    1. 於前诉讼系属中,甲得随时追加主债务人丙为共同被告。    2. 如甲起诉时已将主债务人丙列为共同被告,则丙关於借款债务之认诺,效      力及於乙,法院应直接对乙、丙为败诉判决。    3. 甲如为将丙列为共同被告,则於第二审诉讼系属中,甲得另行对丙起入返      还同一笔借款100万元之诉讼。    4. 丙如辅助参加於乙,前诉讼乙受败诉判决确定并清偿系争债务後,对丙提      起求偿之後诉讼时,由於丙非前诉讼之当事人,判决效力不及於丙,其得      对乙争执主债务不存在。 二、原告甲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乙   应将A屋返还予甲,并支付甲六万元」,主张事实略为:甲於九十六年九月一日   将A屋交给乙占有使用,约定乙应於一年内返还该屋;又,乙於同日签发面额各   为二万元之支票共十二张交予甲收执、票载日期分别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之   每月二十日,讵料乙迄今尚未返还A屋;而甲所执该等支票中票载日期最後之三   张均未获兑现,为此提起本诉,基於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及票款支付请求权,请求   判决如声明所示等语(下称「前诉讼」)。对此,乙答辩称:乙未曾向甲承租A   屋,亦无租金债务,所以甲之请求为无理由等语。问:(20%)    1. 设受诉法院审理之结果,认为甲对乙有借用物返还请求权,而无租赁物返      还请求权。於此情形下,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2. 甲如於第二审言词辩论期日中主张其为A屋之所有权人,欲对乙追加所有      物返还请求权,乙则表明不同意,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假消费者保护团体列P公司为被告,向该管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不作为请求诉讼,   求为判决命P停止其自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陆续刊登某项产品销售广告於报纸之   行为(下称「前诉讼」)。问:(30%)    1. 假设前诉讼系属中,乙消费者保护团体又列P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声      明求为判决命P停止刊登销售广告於报纸之行为(下称「後诉讼」)。此时,      如何判断後诉讼是否违反起诉之合法要件?    2. 在乙参与前诉讼以後之程序上,如甲有意撤回前诉讼之起诉时,应否得乙之      同意?    3. 在第一审受诉法院以请求为无理由,而判决驳回前诉讼後,乙可否对该判决      提起上诉?甲可否将乙对该判决所提起之上诉予以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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