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rigkeit (Nichts)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8下 陳昭如 女性主義與法律 期末考
時間Thu Feb 24 22:55:18 2011
課程名稱︰女性主義與法律
課程性質︰法律系系內選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婦女性別學程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6/24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可參考所攜帶之書面資料
一,請已鄧如雯和趙炎冰的「家暴殺夫」案為例,討論女性主義法學中「女人作為行
動者」和「女人作為受害者」的辯論,以及「局部主體能動性」(partial agency)和
「策略的行動者」(strategic actors)概念對刑法的影響。(25%)
二,勞動基準法中有以下有關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
第30-1條第1像第4款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
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第49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
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
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
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
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請回答以下兩個問題:(25%)
1.該限制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請分就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理論討論之。
2.該限制是否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禁止之性別歧視?
三,將性騷擾視為一種「性別歧視」,與將性騷擾視為「違反社會秩序」,「不道德」
的行為,有何不同?我國現行法對於性騷擾禁止與防治,如何界定性騷擾的性質,評
價其所造成的傷害?(25%)
四,請依據釋字第410號解釋聲請書中如下的分析,比較該聲請書與釋字第647號解釋
對於婚姻制度與性別平等的看法。(25%)
˙˙˙舊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立法理由記錄,大多已逸
失或無記載,但從當時的立場環境以及其後形成的判例和學說的見解,大約可以歸納
出兩點,其一,制定民法之初,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仍大多保持著傳統社會中「男主
外,女主內」的生活模式。女性只存在於家庭內,很少在外勞動以賺取貨幣薪資,因
而也就難以透過市場交易以取得經濟資產。因此,即便某項財產係登記在妻名義之下
,絕大多數的情形仍是夫所購買,且在夫的使用管理之下,既然社會的多數情況是如
此,法律不過依循著社會現狀來加以制定罷了。其二,民法制定當時參酌各國立法例
而規定了夫妻財產制,作為夫妻相互間自結婚起至婚姻解消為止,一切財產關係的準
則。但該內容不獨規範於夫妻之間而已,當財產實際上為夫所購買且為夫管領之下,
卻故意將該項財產登記為妻之名義,顯有詐害夫之債權人藉脫產以避免強制執行的意
圖。故為保護夫之債權人,有「必要」在立法上規定該財產仍屬夫所有,以杜絕弊端。
若上述舊民法規定之立法理由確實如此,那麼立法者一開始便否定女性在家勞動的工
作價值,不認為女性對家庭的勞務付出可以獲取任何的財產權利。難道說已婚女性養
育兒女、操持家務的工作不算工作〕事實上否認已婚婦女對於家庭之貢獻的立法,無
疑地將阻礙婦女走入婚姻的意願,尤其是於現今男女受教育機會均等的情形下,女性
為其家庭放棄可能獲得的經濟上利益與事實上之成就,使得其配偶於職場上獲取所得
,其對於婚姻家庭所付出貢獻之價值,實應與其配偶於職場上所獲取之所得相當。˙
˙˙
˙˙˙已婚婦女逐漸發現自己竟處在經濟與法律的雙重劣勢中,在未走入婚姻關係前
,她努力賺取的財產當然是她所擁有;走進婚姻關係後,她的資產反而不一定是她的
,因她不一定保存每一筆資金來往證明;一旦走出婚姻關係,更可確定她將一無所有
!從這個層面反省當時民法制定時之立法目的,所謂「社會現狀」及「為保護夫之債
權人」,何嘗不是立法者父權心態作祟。因為「社會現狀」是男性所營造,而法律則
為其幫兇;至於「為保護夫之債權人」的理由更是荒謬,難道妻的債權人就不值得保
護〕且夫若真有脫產意圖,這樣的規定就足以保護夫之債權人〕或者更深刻的說,立
法者是不是在鼓勵「同居」,懲罰「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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