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urigkeit (Nichts)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8下 陈昭如 女性主义与法律 期末考
时间Thu Feb 24 22:55:18 2011
课程名称︰女性主义与法律
课程性质︰法律系系内选修
课程教师︰陈昭如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妇女性别学程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0/06/24
考试时限(分钟):10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可参考所携带之书面资料
一,请已邓如雯和赵炎冰的「家暴杀夫」案为例,讨论女性主义法学中「女人作为行
动者」和「女人作为受害者」的辩论,以及「局部主体能动性」(partial agency)和
「策略的行动者」(strategic actors)概念对刑法的影响。(25%)
二,劳动基准法中有以下有关女性夜间工作之规定:
第30-1条第1像第4款
女性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间者外,於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限制。但
雇主应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第49条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
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二、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项第一款所称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雇主与劳工约
定之安全卫生设施优於本法者,从其约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者,雇主不得
强制其工作。
第一项规定,於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必须使女工於午後十时至翌晨六时之
时间内工作时,不适用之。
第一项但书及前项规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不适用之。
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25%)
1.该限制是否违反平等原则?请分就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理论讨论之。
2.该限制是否构成性别工作平等法所禁止之性别歧视?
三,将性骚扰视为一种「性别歧视」,与将性骚扰视为「违反社会秩序」,「不道德」
的行为,有何不同?我国现行法对於性骚扰禁止与防治,如何界定性骚扰的性质,评
价其所造成的伤害?(25%)
四,请依据释字第410号解释声请书中如下的分析,比较该声请书与释字第647号解释
对於婚姻制度与性别平等的看法。(25%)
˙˙˙旧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条及一千零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立法理由记录,大多已逸
失或无记载,但从当时的立场环境以及其後形成的判例和学说的见解,大约可以归纳
出两点,其一,制定民法之初,由於当时的社会环境仍大多保持着传统社会中「男主
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女性只存在於家庭内,很少在外劳动以赚取货币薪资,因
而也就难以透过市场交易以取得经济资产。因此,即便某项财产系登记在妻名义之下
,绝大多数的情形仍是夫所购买,且在夫的使用管理之下,既然社会的多数情况是如
此,法律不过依循着社会现状来加以制定罢了。其二,民法制定当时参酌各国立法例
而规定了夫妻财产制,作为夫妻相互间自结婚起至婚姻解消为止,一切财产关系的准
则。但该内容不独规范於夫妻之间而已,当财产实际上为夫所购买且为夫管领之下,
却故意将该项财产登记为妻之名义,显有诈害夫之债权人藉脱产以避免强制执行的意
图。故为保护夫之债权人,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该财产仍属夫所有,以杜绝弊端。
若上述旧民法规定之立法理由确实如此,那麽立法者一开始便否定女性在家劳动的工
作价值,不认为女性对家庭的劳务付出可以获取任何的财产权利。难道说已婚女性养
育儿女、操持家务的工作不算工作〕事实上否认已婚妇女对於家庭之贡献的立法,无
疑地将阻碍妇女走入婚姻的意愿,尤其是於现今男女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情形下,女性
为其家庭放弃可能获得的经济上利益与事实上之成就,使得其配偶於职场上获取所得
,其对於婚姻家庭所付出贡献之价值,实应与其配偶於职场上所获取之所得相当。˙
˙˙
˙˙˙已婚妇女逐渐发现自己竟处在经济与法律的双重劣势中,在未走入婚姻关系前
,她努力赚取的财产当然是她所拥有;走进婚姻关系後,她的资产反而不一定是她的
,因她不一定保存每一笔资金来往证明;一旦走出婚姻关系,更可确定她将一无所有
!从这个层面反省当时民法制定时之立法目的,所谓「社会现状」及「为保护夫之债
权人」,何尝不是立法者父权心态作祟。因为「社会现状」是男性所营造,而法律则
为其帮凶;至於「为保护夫之债权人」的理由更是荒谬,难道妻的债权人就不值得保
护〕且夫若真有脱产意图,这样的规定就足以保护夫之债权人〕或者更深刻的说,立
法者是不是在鼓励「同居」,惩罚「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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