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looovvveee (怎樣做才算好~)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6下刑訴
時間Tue Feb 19 18:35:55 2008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年2月19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考試不得參閱法條;以下每小題10分。
法庭觀察報告2月26日繳交,逾期不受理;同日檢討期末考卷。
一、試解釋下列名詞:
1.限制住居處分
2.法定證據評價法則
3.實體確定力
二、試附具理由分別簡評下列各小題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確?
1.某案警員稱其搜索被告小客車係經被告同意,被告自始爭執,法院採信警員
證詞並謂『該搜索扣押雖未填載被告同意並主動帶同警員到其車輛停放處搜索等
自句,稍有瑕疵,但不影響搜索的效力。』
2.某案國稅局官員B向商家A索賄,經A向警員P報案,P在未取得通訊監察書情形下,
得商家李某同意並在其處所裝設電話錄音設備,又指示其打電話給涉嫌所賄之B,談論
交付賄款事宜並予以秘密錄音。法院認為:『警員事先已徵得通訊一方之同意即檢舉
人A之同意,因該錄音非出於不法目的,及有證據能力,不生證據使用禁止之問題。』
3.『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被害人在警局之陳訴
,亦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謂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至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自由判斷。』
4.『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故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陳訴
,需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
之認定。』
5.檢察官之勘驗筆錄,為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所作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
檢察官實施堪驗時,應製作堪驗筆錄,此堪驗筆錄乃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之例外情形而得為證據,是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依同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意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承認其證據
能力。
6.系爭之通訊監察譯文、電話通聯記錄、扣押物品清單等文書,因製作之司法警察具
有公務員身份,具備例行性之要件,性質上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
所定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是以除有不可信之特別情況外,得為證據。
7.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一條所規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同法第一八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拒絕證言權,專屬於證人之權利,非當事人
所得主張;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告知義務之規定,係保護證人而設,違反告知義務
所生之法律效果,僅對證人生效,故違反告知義務之證人陳述,對訴訟當事人仍具有
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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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4.27
※ 編輯: lllooovvveee 來自: 140.112.204.27 (02/19 18:42)
1F:推 phage17:上面那些該填的麻煩一下,另外標題也請修正 02/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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