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looovvveee (怎样做才算好~)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6下刑诉
时间Tue Feb 19 18:35:55 2008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7年2月19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考试不得参阅法条;以下每小题10分。
法庭观察报告2月26日缴交,逾期不受理;同日检讨期末考卷。
一、试解释下列名词:
1.限制住居处分
2.法定证据评价法则
3.实体确定力
二、试附具理由分别简评下列各小题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确?
1.某案警员称其搜索被告小客车系经被告同意,被告自始争执,法院采信警员
证词并谓『该搜索扣押虽未填载被告同意并主动带同警员到其车辆停放处搜索等
自句,稍有瑕疵,但不影响搜索的效力。』
2.某案国税局官员B向商家A索贿,经A向警员P报案,P在未取得通讯监察书情形下,
得商家李某同意并在其处所装设电话录音设备,又指示其打电话给涉嫌所贿之B,谈论
交付贿款事宜并予以秘密录音。法院认为:『警员事先已徵得通讯一方之同意即检举
人A之同意,因该录音非出於不法目的,及有证据能力,不生证据使用禁止之问题。』
3.『刑事诉讼法系采自由心证主义,对於证据之种类并未设有限制,被害人在警局之陈诉
,亦得采为认定犯罪事实之证据资料,并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谓不得作
为证据之情形。至其证明力如何,则由法院自由判断。』
4.『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陈述,故得采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证据,惟此项不利陈诉
,需无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调查,又与事实相符,始得采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
之认定。』
5.检察官之勘验笔录,为被告以外的人在审判外所作之书面陈述,属於传闻证据。
检察官实施堪验时,应制作堪验笔录,此堪验笔录乃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项所称『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之例外情形而得为证据,是检察官之勘验笔录依同
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之意旨,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者外,得承认其证据
能力。
6.系争之通讯监察译文、电话通联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文书,因制作之司法警察具
有公务员身份,具备例行性之要件,性质上即属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第一款
所定之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纪录文书,是以除有不可信之特别情况外,得为证据。
7.证人有刑事诉讼法第一八一条所规定得拒绝证言之情形者,应告以得拒绝证言
,同法第一八六条第二项定有明文,此项拒绝证言权,专属於证人之权利,非当事人
所得主张;证人拒绝证言权及法院告知义务之规定,系保护证人而设,违反告知义务
所生之法律效果,仅对证人生效,故违反告知义务之证人陈述,对诉讼当事人仍具有
证据能力。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04.27
※ 编辑: lllooovvveee 来自: 140.112.204.27 (02/19 18:42)
1F:推 phage17:上面那些该填的麻烦一下,另外标题也请修正 02/19 18:41
※ 编辑: lllooovvveee 来自: 140.112.204.27 (02/19 18:42)
※ 编辑: lllooovvveee 来自: 140.112.204.27 (02/19 18:43)
※ 编辑: lllooovvveee 来自: 140.112.204.27 (02/19 18:45)
※ 编辑: lllooovvveee 来自: 140.112.204.27 (02/19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