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mbrazorro (shadowfox)
看板NTU-Archery
標題[閒聊] 社會秩序維護法
時間Thu Mar 22 01:01:44 2012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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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們比較有關的應該是 第 63 條 2和4款
2款=>我們在運動 有正當理由
4款=>有兩項成立條件 其中"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不知道該如何解讀?
這樣丟棒球 有民眾檢舉 不是有可能被開罰?
有人比較明瞭法律的 可稍加說明嗎
另外殺傷力認定 有看到一些文件
1.釋字第 669 號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2.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81)秘台廳(二)字第0六九八五函釋示認為:
「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層之動能為基準。」
3.裁判字號】 89,上訴,1116
【裁判日期】890803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彈丸單位面積動要達二十四焦耳/平方公分,才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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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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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8.94
1F:→ sombrazorro:也許改圓彈頭算了 免得執法人員挑毛病 (箭是彈丸嗎) 03/22 01:05
2F:推 Ash1taka:應該還是看我們朝哪邊射吧... 03/22 01:42
3F:推 RustyNailX:在上法院之前 基本上是警察說了算 03/22 21:23
4F:→ RustyNailX:他若真要抓 圓彈頭也是很有殺傷力的 03/22 21:24
5F:→ RustyNailX:不過推允光 朝哪邊射/後面有沒有人 都可以拿來講 03/22 21:25
6F:→ sombrazorro:回報:今天射50m 周圍氣氛良好 03/22 23:08
7F:推 windudlr: 很歡樂 03/22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