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gchieh (Ath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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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北市中正盃競賽規則
時間Mon Sep 1 23:16:33 2003
一、主 旨:為推展射箭運動,增加本市射箭選手比賽經驗,提昇本市射箭水準。
二、指導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辦單位:台北市立體育場、台北市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萬芳高中、三民國中
五、比賽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至五日(星期六、日) ,共二天。
六、比賽地點:承德射箭場〈承德路三段311之1號〉
七、參賽資格:高中組以下限台北市籍或就讀台北市學校之選手,其餘不限。
八、比賽分組:
(一) 反曲弓組:國小組,國中甲,乙組,高中甲,乙組,社會甲,乙組
(二) 複合弓組
九、報名辦法:
(一) 日期:即日起至九月十九日止,通信報名(以網路、傳真或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45號 三民國中 施俞旭 主任 收
Tel: (02) 27938921
Fax: (02) 27946823
E-mail:
[email protected]
(三) 報名費:每人300元(於報到時繳交)
十、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依國際箭總頒佈之2002年射箭最新規則辦理。
(二) 比賽制度:
1、反曲弓組
個人分男、女組,團體賽不分男女 ,採80公分及70公尺採122公分靶紙。
比賽距離為, 國小組:10公尺
國中甲:30公尺
國中乙:10公尺
高中甲:70公尺
高中乙:20公尺
社會甲:70公尺
社會乙:30 公尺。
A、個人排名賽:
每回二分鐘射三箭,一局36箭,共二局72支箭。
70公尺每回四分鐘射六箭,一局36箭,共二局72支箭。
B、團體賽:
以個人排名賽成績〈不分男女〉取前三名、統計團體成績,社會甲組若有4隊以上採對抗賽。
2、複合弓組
不分男、女,比賽距離為70公尺,採122公分靶紙。
A、個人排名賽:
每回四分鐘射六箭,一局36支箭,共二局72支箭。
B、團體賽:
以個人排名賽成績取前三名統計團體成績,若有4隊以上採對抗賽。
十一、領隊會議:
(一) 定於十月四日(星期六) 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比賽會場舉行,凡大會規定及修定事項均於領隊會議時公佈。
(二)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四)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五) 主辦單位可視選手實力調整參賽組別。
十二、競賽規定事項:
(一) 開幕典禮: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星期六)下午二點於比賽會場舉行,各隊請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參加。
(二) 閉幕典禮:九十二年十月五日(星期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於比賽會場舉行。
(三) 公開練習: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星期六)下午二點三十分至四點。
(四) 弓具檢查: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星期六)於公開練習時同時舉行。
(五) 未經報名之選手不得出場比賽。
(六) 運動員弓具經裁判檢查之後,靜候檢錄入場,非與賽人員不得隨意入場,若弓具未經檢查不得出賽。
(七) 凡射完之選手,請退到預備線後,不得停留於發射線上。
(八) 參賽選手請詳閱比賽時間,並於規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無故逾時者以棄權論。
(九) 不得頂替代射,否則取消參賽資格及該項所有成績。
(十) 選手參加項目若秩序冊編列與原始資料不符,應於賽前之領隊會議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十一) 比賽當日報到時繳交報名費並驗收相關證件。
(十二) 報名費包含星期日午餐,請參賽單位不需另外訂購便當。
十三、獎勵辦法:
(一) 個人錦標:反曲弓、複合弓各組取排名賽前六名頒發獎狀,前三名頒發獎牌。
(二) 團體錦標:前三名或二名頒發團體獎盃及個人獎狀。
〈三〉獎金 :各組若有三隊以上參賽,則頒發團體獎金。
國小組團體冠軍一千元
國中甲組團體冠軍二千元
國中乙組團體冠軍一千元
高中甲組團體冠軍三千元
高中乙組團體冠軍一千元
社會甲組團體冠軍三千元
社會乙組團體冠軍一千元
複合弓組團體冠軍三千元
十四、罰則:
(一) 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由其所屬單位人事主管負責。
(二)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 比賽期間如有發生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行為,除按規定停止其出場比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十五、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判決之意見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三)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一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三千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六、附則:
(一) 參加單位費用自理。
(二) 參加比賽選手之平安保險,由主辦單位負責投保。
(三) 國小選手限用30磅以下弓器材。
(四) 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後,提領隊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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