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ngchieh (Ath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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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北市中正盃竞赛规则
时间Mon Sep 1 23:16:33 2003
一、主 旨:为推展射箭运动,增加本市射箭选手比赛经验,提昇本市射箭水准。
二、指导单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办单位:台北市立体育场、台北市体育会射箭委员会
四、协办单位:万芳高中、三民国中
五、比赛时间: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至五日(星期六、日) ,共二天。
六、比赛地点:承德射箭场〈承德路三段311之1号〉
七、参赛资格:高中组以下限台北市籍或就读台北市学校之选手,其余不限。
八、比赛分组:
(一) 反曲弓组:国小组,国中甲,乙组,高中甲,乙组,社会甲,乙组
(二) 复合弓组
九、报名办法:
(一) 日期:即日起至九月十九日止,通信报名(以网路、传真或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二) 地点:台北市内湖区民权东路六段45号 三民国中 施俞旭 主任 收
Tel: (02) 27938921
Fax: (02) 27946823
E-mail:
[email protected]
(三) 报名费:每人300元(於报到时缴交)
十、竞赛办法:
(一) 比赛规则:依国际箭总颁布之2002年射箭最新规则办理。
(二) 比赛制度:
1、反曲弓组
个人分男、女组,团体赛不分男女 ,采80公分及70公尺采122公分靶纸。
比赛距离为, 国小组:10公尺
国中甲:30公尺
国中乙:10公尺
高中甲:70公尺
高中乙:20公尺
社会甲:70公尺
社会乙:30 公尺。
A、个人排名赛:
每回二分钟射三箭,一局36箭,共二局72支箭。
70公尺每回四分钟射六箭,一局36箭,共二局72支箭。
B、团体赛:
以个人排名赛成绩〈不分男女〉取前三名、统计团体成绩,社会甲组若有4队以上采对抗赛。
2、复合弓组
不分男、女,比赛距离为70公尺,采122公分靶纸。
A、个人排名赛:
每回四分钟射六箭,一局36支箭,共二局72支箭。
B、团体赛:
以个人排名赛成绩取前三名统计团体成绩,若有4队以上采对抗赛。
十一、领队会议:
(一) 定於十月四日(星期六) 下午二时三十分於比赛会场举行,凡大会规定及修定事项均於领队会议时公布。
(二) 参加会议者,如非领队本人或有授权代理委托书之教练,则不得提出各相关问题之异议,在会议中,每单位只限一人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三) 如对某队参赛者资格发现疑问时,可在会议中提出,交由承办单位处理。
(四) 领队会议无权作有违「竞赛规程」之决议,否则其决议视同无效。
(五) 主办单位可视选手实力调整参赛组别。
十二、竞赛规定事项:
(一) 开幕典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星期六)下午二点於比赛会场举行,各队请穿着整齐之运动服装准时参加。
(二) 闭幕典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星期日)下午三点三十分於比赛会场举行。
(三) 公开练习: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星期六)下午二点三十分至四点。
(四) 弓具检查: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星期六)於公开练习时同时举行。
(五) 未经报名之选手不得出场比赛。
(六) 运动员弓具经裁判检查之後,静候检录入场,非与赛人员不得随意入场,若弓具未经检查不得出赛。
(七) 凡射完之选手,请退到预备线後,不得停留於发射线上。
(八) 参赛选手请详阅比赛时间,并於规定时间十分钟前到达,无故逾时者以弃权论。
(九) 不得顶替代射,否则取消参赛资格及该项所有成绩。
(十) 选手参加项目若秩序册编列与原始资料不符,应於赛前之领队会议中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十一) 比赛当日报到时缴交报名费并验收相关证件。
(十二) 报名费包含星期日午餐,请参赛单位不需另外订购便当。
十三、奖励办法:
(一) 个人锦标:反曲弓、复合弓各组取排名赛前六名颁发奖状,前三名颁发奖牌。
(二) 团体锦标:前三名或二名颁发团体奖盃及个人奖状。
〈三〉奖金 :各组若有三队以上参赛,则颁发团体奖金。
国小组团体冠军一千元
国中甲组团体冠军二千元
国中乙组团体冠军一千元
高中甲组团体冠军三千元
高中乙组团体冠军一千元
社会甲组团体冠军三千元
社会乙组团体冠军一千元
复合弓组团体冠军三千元
十四、罚则:
(一) 选手资格如有不符规定者,应由其所属单位人事主管负责。
(二) 各队如有不符规定之选手出场比赛时,一经查觉即停止该队继续比赛,所有赛完之成绩不予计算,并函请主管单位议处。
(三) 比赛期间如有发生选手互殴或侮辱裁判等行为,除按规定停止其出场比赛外,并报请主管单位议处。
十五、申诉:
(一) 凡规则有明文规定即有同等意义解释者,以裁判之判决为终决,不得提出异议。
(二) 比赛进行中有不服裁判判决之意见时,得由其领队或教练以书面向大会提出申诉,但比赛仍需继续进行,不得停止,否则以弃权论。
(三) 申诉书由领队或教练签名盖章後在事实发生一小时内向审判委员提出,并缴交保证金三千元整,申诉成立时保证金退还,否则予以没收。
(四) 申诉以大会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
十六、附则:
(一) 参加单位费用自理。
(二) 参加比赛选手之平安保险,由主办单位负责投保。
(三) 国小选手限用30磅以下弓器材。
(四) 本竞赛规程若有未尽事宜,得由承办单位修正後,提领队会议通过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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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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