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CL13 (靜默)
看板NTU
標題Re: [問題] 學校採校規議處的標準是什麼?
時間Sun Oct 18 07:39:45 2026
※ 引述《all6058 (Alex)》之銘言:
: 上個月的新聞
雖然我早就不在學校,並不清楚這兩件事的確切處理狀況,不過之前
曾當過學生獎懲委員會的委員,來說一下我知道的通則。
基本上,學生獎懲委員會是個被動的單位,並不會因為一個學生表現
好或壞而主動去獎懲該學生,必需要成案後才會進行處理。
: 台大男宿爆「安屎之亂」 校方:依校規議處並安排輔導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5584528
: "台大校方回應,基於教育之責,除將針對事發環境進行清潔消毒,也將依校規議處
: 學生不當行為,並協助安排輔導。"
: 有點微生物背景都知道,轉換環境由於接觸食物、設備用品含覆菌株不同
: 對體質比較敏感的人容易引發腸胃不適、腹瀉為正常現象
: 這個事件有其他新聞轉述駐警說法,表示當事同學並非故意,而是一時忍不住
: 事後已清理乾淨
這個案子很明顯就鬧到駐衛警出動,駐衛警並沒有裁量權,所以此案
一定會往上送,所以進到學生獎懲委員會的機率非常高。
: 這樣仍要受校規處分,對照今年初勞工社衝進教室當著同學的面打斷老師上課
: 至今一點要處分的風聲都沒有
: 台大生課堂為新月台發聲 校方:案件已入司法程序
: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602260243.aspx
: "校方肯定學生關心公共事務,但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多評論。"
: 是不是背後有靠山,校規就不動如山?
這個案子雖然你覺得很大,但其實是很小的案子,你把議題的大小和
學生行為混為一談了。
所以校方會對那個議題說"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多評論"。
至於學生的行為其實是"干擾教授授課",說實在的這在校規中是很小
的事,而且基於對授課教授的尊重,要不要送懲也會先問授課教授的意見
,如果教授說他不介意,那大概就會沒事了,只會有些相關人員的約談之
類的作為而已。
或許你會覺得奇怪,但你就想成有學生在課堂上作弊被發現,有人被
記過有人沒事,為什麼呢?就是授課教授可以決定要不要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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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67.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M.1792280387.A.20E.html
※ 編輯: YCL13 (59.115.167.42 臺灣), 10/18/2026 07:41:52
1F:推 all6058: 用噪音、行動使老師中斷正在進行中的課程,似已構成刑法 10/18 16:38
2F:→ all6058: 304條強制罪所訂(間接)強制,學生個人獎懲辦法大過是由 10/18 16:39
3F:→ all6058: 十四、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 10/18 16:40
4F:→ all6058: 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小過事由七、不法侵入學校廳舍, 10/18 16:52
5F:→ all6058: 情節嚴重。你覺得是我把事情放大,還是對不管是校規還是 10/18 16:57
6F:→ all6058: 法律上而言,這都是一件理應重視的事呢?未保持浴室清潔 10/18 17:14
7F:→ all6058: 似符合申誡事由五、汙染校產未釀災害。且獎懲辦法第十二 10/18 17:15
8F:→ all6058: 條:得依行為人動機、目的酌予加重或減輕。看起來後者對 10/18 17:16
9F:→ all6058: 校規而言,是更小的一回事? 10/18 17:19
你確實是把事情放大了。
簡單來說,學校是教育單位,並不會以如此仇視或敵視學生的角度出
發來看待學生的作為。
以前案來說,除非能證明該生是故意,不然學生獎懲委員會是不會到
記過以上處份的,甚至不處罰都很可能。你大概誤以為只要送件就一定會
被處罰了。
11F:推 all6058: 何況新月台事件影響的不只老師,還有在場學生的上課權益 10/18 17:28
12F:→ all6058: 和作弊被抓到老師可以打零分,決定是否送校規懲處不同 10/18 17:32
13F:→ all6058: 事情都已經鬧到新聞版面,校長或學校一級主管如果覺得有 10/18 17:34
14F:→ all6058: 必要 即使老師本人不追究 一定可以處理 10/18 17:37
問題是你覺得必要而已。至少以我之前的經驗,並不會覺得必要。
15F:推 NTUnpc: 強制罪也不是說成立就成立 但可以感覺你是個注重公平正義 10/18 19:19
16F:→ NTUnpc: 的人 願意說說抗議事件你被怎麼影響了嗎 10/18 19:19
17F:推 mark0204: 很合理的解釋與論述 10/18 20:57
18F:→ mark0204: 真的注重公平正義,"一定可以"直接去地檢署告發!!! 10/18 20:58
※ 編輯: YCL13 (59.115.167.42 臺灣), 10/18/2026 23:11:37